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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恒大“限高令”解除 “老赖门”观点PK

2011-07-14 20:40:30 编辑:林凡建 来源:南宁新闻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7月13日,记者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市中院已经解除对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广西恒大)限制高消费令。至此,一个多月来引起社会巨大反响的广西恒大“老赖门”事件,终于得到妥善解决。

7月13日,记者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市中院已经解除对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广西恒大)限制高消费令。至此,一个多月来引起社会巨大反响的广西恒大“老赖门”事件,终于得到妥善解决。

『事件回放』广西恒大董事长身陷“老赖门”

2011年6月10日,广西一家都市报刊发了一则题为《160名“老赖”被“限高” 欠债总额31.5亿元》的新闻,其中广西恒大董事长甘耀恒也名列其中。

“我怎么会是‘老赖’?”——甘耀恒回忆事发当天,一夜之间成了“老赖”,自己一点心理准备都没有。更令他揪心的是,公司财务总监提醒他,被列入“老赖”名单并公之于众,不仅是个人名誉受损,而且影响公司项目融资。

“没有任何一家银行愿意向‘老赖’贷款的,恒大的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甘耀恒如是说,“而且,把我列为“老赖”还侵犯了我的名誉权。仅仅因为官司执行过程存在争议标的,而且争议数额还是申请执行人单方面的主张,在我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怎能据此说我欠债不还?”

甘耀恒说的“官司”是指广西恒大与金利公司(原广西通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5日在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更名登记)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广西恒大应向金利公司支付人民币1817753.3元。截至2007年5月15日,除存在争议的标的约37万元款项外,广西恒大已支付完其余款项。截至2008年7月6日,广西恒大应付剩余本金及迟延还款利息合计45万多元。2008年7月7日,南宁市中院执行局从该公司账户划扣50万元。

甘耀恒解释说,被划扣的50万元已经足以履行付款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广西恒大对利息计算方式提出异议,但从始至终根本不存在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既然都没有确定具体的标的额,为何还被列入“老赖”名单?

『观点PK』聚焦“反规避执行行为”

2011年7月13日,记者在南宁市中院执行局采访时了解到,今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金利公司向市中院申请恢复执行,市中院两次通过快递方式邮寄执行通知,但均被退回。就此,广西恒大“拒签”执行通知,被认定存在反规避执行行为。

南宁市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宏对记者说:“案件执行过程广西恒大先后提出4次异议,异议被驳回之后,广西恒大都没有主动联系我们,两次送达均被退回,登记的代理人无法联系,这是明显的反规避行为。”

广西恒大法务部负责人黄莺先则不认同。他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广西恒大作为本土知名企业,没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等情节,特别是在履行能力上,广西恒大具有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也没有任何转移和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可以轻而易举执行到执行款项。法院据以认定广西恒大尚有债务未执行完毕的凭据,仅仅是金利公司单方面提供的执行款计算表,而该表既未经广西恒大确认,也未经法院核实”。广西恒大认为在2008年7月7日中院强制划扣广西恒大50万元时,广西恒大的支付义务就已履行完毕。

甘耀恒说,虽然南宁中院执行局出具的2011年1月20日寄出恢复执行通知书的邮件详情单上有邮局的工作人员注明“拒签”字样,但邮局的工作人员没有注明是谁拒签,拒签的人是否是广西恒大的工作人员也不得而知;在邮寄的恢复执行通知书未有效送达的情况下,南宁中院执行局还有多种送达方式送达广西恒大,如果广西恒大工作人员确实不签收,还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而且南宁中院的(2010)南市民一终字第2064号案的案卷中,查到广西恒大两名代理人林莉丹和梁燕的联系方式,法院完全可以找到代理人以便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法院以专递方式邮寄恢复执行通知书,却未向公司指定代收人送达,未尽到送达义务。

对此,南宁市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宏说,2011年1月11日,执行局曾电话联系广西恒大的代理人李强,但联系不上。2011年1月17日,南宁市中院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申请执行人对债务计算的清单通过“法院专递”方式,按照诉讼确定的广西恒大所在地址进行邮寄送达,但两次邮寄送达广西恒大均拒绝签收。根据法律规定,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后,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送达。而且广西恒大数次提出异议,都未获得采信,提出的异议另案诉讼又被驳回诉讼请求,生效判决已证明广西恒大的异议无理。如果被执行人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作为执法者,又如何去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事件启示』“老赖”的界定能否再细化

2011年7月8日,广西恒大按照恢复执行通知书的数额和执行费,将共计12万余元转入南宁市中院指定账户,但同时提出执行程序、送达程序和利息计算均存在问题的异议,南宁市中院现已组成合议庭审查广西恒大提出的异议。

2011年7月13日下午,记者在南宁市中院执行局看到《关于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的通知》,广西恒大“限高令”解除。

《关于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的通知》里称,“由于你公司(指广西恒大)未撤回执行异议,本院仍需依法对异议进行审查,故所付债务款项仍保存在本院账户,本案未执行完结。”

南宁市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宏说,解除“限高令”后,愿意配合广西恒大做好向金融机构说明的工作,继续做好服务。

广西恒大董事长甘耀恒说,仍心有余悸,“老赖”的恶名造成的影响已经难以挽回。“虽然解除了‘限高令’,但是还心绪未平。真正的‘老赖’是赖不掉的,一个负责任的企业也不怕被误赖。”甘耀恒如是说。
广西恒大作为一家已经具有17年房地产开发历史的国家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直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是南宁市的纳税大户。广西恒大开发的北湖安居小区,是南宁市乃至广西最早开发、规模最大的经济适用房小区之一,小区曾荣获“南宁市十大明星楼盘”,如今仍为人津津乐道。位居民歌湖黄金地段的广西国际金融中心,则是业界公认,投资者热捧的名盘。

一纸“限高令”,瞬间让企业陷入极度困境。

甘耀恒说,广西恒大完全有能力支付区区几万的争议款。在案件存在争议且相关通知未送达的情况下,就把正常运转的企业列入“老赖”名单,是不负责任的。被限制高消费后,自己出行都拿不准要坐什么车。
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新强认为,在一些“限高令”案件中,如被执行人对法院生效判决有充分的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不需采取将被执行人列入“限高令”名单的措施,只需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强制措施,就可实现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如此被执行人的名誉权也可得到应有的合法尊重,法律也能得到合理的适用。

也有律师认为,此次“老赖门”值得反思。“限高令”对于反规避执行效果明显,特别是对一些欠薪黑心企业,使用“限高令”可以降低执法成本,有效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是否考虑分门别类,实行人性化执法,法院用“限高令”打击反规避执行时应考虑企业的实际履行能力和社会影响。毕竟对于一家正常运转的企业来说,“老赖”的恶名足以摧毁企业的生存根基,甚至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执行标的由法院裁定,“限高令”的程序可以再细化。

根据2010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作者:林 峰 刘敬结)


作者:林 峰 刘敬结
关键词:广西恒大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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