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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涉嫌“虚拟”诉讼主体之闹剧谁来管?

2011-07-11 15:30:25 编辑:林凡建 来源:中国记者调查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编者按:大千世界,无奇不有。2010年2月,生发于河南的所谓“纪伟”诉郸城县三星物业有限公司和郸城县三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嫌“虚拟”诉讼主体。

编者按:大千世界,无奇不有。2010年2月,生发于河南的所谓“纪伟”诉郸城县三星物业有限公司和郸城县三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嫌“虚拟”诉讼主体。立案或庭审时,该案有关方面向法院提交的所谓证据材料,以及其答辩等均漏洞百出,甚至自相矛盾,严重地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抹杀了客观事实。但令人不齿的是,面对这样一出人间闹剧,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人员却置中国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等于不顾,视法律为儿戏,而作出了贻笑大方的判决。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地予以严肃查办,以更好地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信和光辉形象。

河南涉嫌“虚拟”诉讼主体之闹剧谁来管?  

图文/ 谢海涛 刘来迎 石 山    

2011年6月23日,河南省郸城县三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置业)经理张伟向中国记者调查网投诉。其声称:“自打我们公司成立以来,从来没有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但有个名叫‘纪伟’的人,却在去年莫名其妙地把我们起诉到郸城县法院了。奇怪的是,从去年开庭到现在1年多的时间里,我们谁也没有见过所谓的原告‘纪伟’其人,有关判决书上也没有依照规定出现‘纪伟’的身份证号码。尽管‘纪伟’的身份等信息十分神秘,涉嫌‘虚拟’诉讼主体,然而郸城县和周口市两级法院居然还是像模像样地审理了那个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为司法者理应主持人间公平、维护社会正义,应该依法办事。但郸城县法院和周口市中院的某些人却在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公然打着法治的旗子,视法律为儿戏,而在实际上行枉法之事。我们公司想请你们媒体关注、报道。”

三星置业莫名其妙地成了“第三人”

6月24日,在走访中,出身于海军陆战队的三星置业经理张伟告诉中国记者调查网:“那个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年多以来把我们公司折腾得够呛。其实严格地来说,这个案子跟我们公司毫无关系。我们公司真是莫名其妙地成了‘第三人’。但是,我们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最终还是参与了这个案子。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郸城县法院和周口市中级法院的有关人员,从始至终,都视法律为儿戏。置我们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而在哪里做着某些人的保护伞。这是典型的知法犯法。我们十分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严肃查办,维护党纪国法,还我们公司和民众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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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郸城县三星置业公司经理张伟)

据中国记者调查网了解,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告郸城县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物业”),成立于2005年。其主要负责位于郸城县新华路西段南侧、世纪大道东侧的“三星花园”小区的房屋销售和物业管理。三星物业后因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经协商,于2007年12月将其债权债务移交给了三星置业。双方办理移交手续两年多以后,即2010年4月20日,郸城县人民法院向他们发了传票。与此同时,三星置业还收到了“(2010)字郸民初字第20012号参加诉讼通知书”。因为一个名叫“纪伟”的人分别将三星物业、三星置业作为被告和第三人推上了法庭。

至此,作为三星置业负责人的张伟才得知,自己被列为“第三人”是由于所谓的“转卖”了10号楼西单元四楼西侧1042号房及地下室西单元西侧2号房,而被安上了“一女两嫁”的莫须有之罪名。

据三星置业经理张伟回忆,郸城县法院在受理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就对其公司的面积为143.95平方米的住宅楼及28.13平方米的地下室进行了“诉前保全”,并予以查封。至今仍然没有解封。

张伟接着告诉中国记者调查网:“诉状中声称涉案房屋是10号楼西单元四楼西侧1042号房、地下室西单元西侧2号房。但三星物业在2007年12月移交时并未提及这些。可奇怪的是,后来打起官司了,三星物业却说那房子已经在2007年9月29日卖给一个名叫‘纪伟’的人了。事实上三星物业至今都没有给原告‘纪伟’办理房产证。另外,三星物业自己的房产证是2007年11月才办理下来的,而且三星物业至今一直都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依照法律规定,这种售房,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那个出现在法庭上的所谓‘售房合同’其实就是无效合同。但有关司法人员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还有,更让人感到疑惑不解的是,2009年12月移交有关手续时,三星物业根本就没有给我们移交那份所谓的‘售房合同’及编号为‘0055895’的收款收据。换句话说,我们三星置业一直不知道传说中的原告‘纪伟’所讲的什么‘一房两卖’,也不知道三星物业与‘纪伟’之间究竟有没有猫腻。至于是不是三星物业、有关法院的某些人和传说中的“纪伟”玩了什么见不得人的把戏,我们没有直接证据,但有些奇怪的事情,让人不得不怀疑是有些人的在玩阴谋诡计。我们成为所谓的‘第三人’真是莫名其妙。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介入调查。”

后虽几经周折,然中国记者调查网终未能跟三星物业法人代表左洁和纪伟取得联系。

两级法院判决书“难圆其说”

2010年5月27日,“纪伟”诉郸城县三星物业有限公司和郸城县三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作为原告的“纪伟”没有露面。其委托代理人谢向东参加了庭审。

坐在被告席上,疑惑不解的三星置业经理张伟倾听了原告“纪伟”代理人谢向东的每一句话。庭审中,更让张伟感到奇怪的是,合议庭的审判长是郸城县法院立案庭庭长于清田,而审判员是来自基层法庭,即南丰法庭的李廷瑞庭长和石槽法庭的周新琦庭长。因为一般情况下,基层法庭的人员不会参加法院的合议庭审理工作,而且同时让三个庭长参与一个十分普通案子的合议审理,本身就是一个莫大的疑团。

据(2010)郸民初字第2001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纪伟诉称,2007年9月29日,被告三星物业与他签署了“售房合同”。总价款为165000元。约定房产手续由被告负责办理。两年后,即2009年年底,一直在外打工的他发现“被告违背诚信原则一房两卖,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6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被告三星物业辩称,被告与原告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由于其债权债务已经全部移交给三星置业了,因此申请追加三星置业为“第三人”。

三星置业经理张伟则告诉中国记者调查网,被告三星物业和原告“纪伟”所说的那个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等于一张废纸。即属于无效合同。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但三星物业事实上一直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笑的是,郸城县法院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却采信了无效的“售房合同”。

经中国记者调查网仔细查对,发现涉案的有关“售房合同”之第四款,显示有“拟建之前乙方预交房款100%”的字样,而该合同时间落款为“2007年9月29日”。编号为‘0055895’的涉案收款收据时间落款为“2007年9月29日”。换言之,从相关“售房合同”和收款收据来看,交款和签定“售房合同”是同一天。而(2010)郸民初字第20012号民事判决书也表明“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全额付款”,但紧跟其后的却是“被告将房门钥匙交与原告。”也就是说,拟建“房子”之前,被告三星物业已经将“房子”的钥匙交给原告“纪伟”了(编注:拟建房子之前,何来房子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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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中国记者调查网查证,张伟手持的来自法院的据说是原告“纪伟”所提交的一份“民事诉讼”的落款时间为2010年2月23日,且只有神秘的一个手印和打印体“纪伟”,而没有“纪伟”之手写体亲笔签名。与此相关的(2010)郸民初字第2001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与(编注:应该为‘于’)2010年2月26日起诉来(编注:应该为‘本’)院”。

张伟认为,此可以理解成笔误,但也足以反映出郸城县有关司法人员视法律为儿戏的悲剧。试想:连一个最基本的东西都能弄错,那么其审判之公正性、权威性等都难免会受人质疑。

2010年8月30日,郸城县法院对“纪伟”诉郸城县三星物业有限公司和郸城县三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如下民事判决:一、被告三星物业、第三人三星置业返还原告纪伟购房款16.5万元,并自2007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借款利息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三星物业、三星置业赔偿原告纪伟购房损失13.2万元;原告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接到一审判决书,张伟顿时傻了眼。后来依法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1年2月13日作出了(2010)周民终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此判决书显示:“二审开庭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方元律师事务所焦洁告诉中国记者调查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并结合有关案卷内容来看,三星物业和原告“纪伟”涉嫌欺诈。另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纪伟”与三星物业之间签订的“售房合同”,显然是无效的。换言之,既然“售房合同”都无效,那么就更无从谈起三星置业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就算是企图让三星置业承担侵权责任,那也得原告“纪伟”尽到举证责任,但从有关案卷中却看不到这个。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指出:“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也就是说,涉案的三星置业既不是“售房合同”中的出卖人,也不是受买人。即因有关“售房合同”而引起的任何纠纷跟三星置业毫无关系。

民事诉讼法遭遇长官意志选择性失效

2011年4月12日、4月18日和4月22日,郸城县法院先后分别下达了《(2011)郸法执字第14号执行通知书》、《(2011)郸法执字第14—1号报告财产令》和《(2011)郸法执字第14—2号》执行裁定书》,直接将矛头指向了三星置业的门面房,面积共172.08平方米,价值80多万元。

在谈到郸城县法院查封三星花园两套房产问题,以及法警陈凯单独执行等相关问题时,作为一审审判员的李廷瑞解释说,第一次查封是“诉前保全”,有效期为半年,同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第二次查封是合理合法的,至于说最终由谁来执行,主管院长可以决定指派,这个并不违反司法程序。

北京市方元律师事务所焦洁介绍道,《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条例第7条第(六)项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的活动。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也明确规定:“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但是,与其而言属于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也就是说,法警不能单独执行案件,其只能是参与或者参加执行案件,而执法工作主要由执法机构的人员进行。

郸城县几位消息灵通人士告诉中国记者调查网,在“纪伟”诉郸城县三星物业有限公司和郸城县三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诉讼法遭遇长官意志选择性失效,而郸城县法院“法警”陈凯之所以敢于知法犯法,是因为得到了郸城县法院某位领导的指令。三星置业经理张伟也向中国记者调查网证实了这一点。

郸城县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资深法律工作者表示,这个案子不但涉嫌“虚拟”诉讼主体,还存在“售房合同”无效的问题,而且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又违背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显然,这是一起典型的司法丑闻。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对郸城县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某些害群之马给予严肃查处。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一行于6月24日下午前往偏远的秋渠乡纪庄村。当记者行至该村的一家小型卫生院时,一名年约30多岁的身着白大褂的男性听说有人要找纪伟,先是称该村确实有“纪伟”这个人并主动询问“是不是来问房产案子的事儿?”后来又改口说他自己不认识这个人。记者离开后回望,却发现他神情异常地在拨打手机。

后据几个村民介绍,纪伟家中经济状况一般,他曾经离过婚,现在的小儿子刚刚1周岁,全家人已经于两年前远走上海打工去了。对于纪伟在县城买房子的事,有人当场提出质疑说:“瞎球说,他家老少几口连吃饭都成问题,上哪弄十六七万买房子,除非去抢银行,确实听着新鲜。”之后,记者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证明确有一个名为纪伟的村民,至于其是否为涉案的“纪伟”,则不得而知。后虽经几番努力,但中国记者调查网一直没能联系上纪伟本人。

翻阅有关案卷,中国记者调查网发现,在涉案收款收据上,加盖有三星物业的公章,而不是财务章。在出纳签名一栏中,赫然显示着三星物业经理左洁父亲左聚田的名字。然在有关“售房合同”里,左聚田直接“伪造”了三星物业法人代表左洁的名字。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左洁又书面证实,其父亲左聚田在三星物业中“没明确的职务,在后勤上工作”。但是,郸城县法院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却都采信了此“售房合同”和“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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