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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化党员冬训班出现服刑犯参训

2011-06-30 10:38:16 编辑:郭岐川 来源:新湘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被依法判刑的中共党员应当开除党籍。今年6月初,新湘报接到江苏省兴化市安丰镇相关党员、群众的相关举报,称该镇出现被依法判刑的犯罪分子服刑期间竟然还能参加只有党员才能参加的党员冬训班.

  

  新湘报讯(特约记者 陈瑞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被依法判刑的中共党员应当开除党籍。今年6月初,新湘报接到江苏省兴化市安丰镇相关党员、群众的相关举报,称该镇出现被依法判刑的犯罪分子服刑期间竟然还能参加只有党员才能参加的党员冬训班。

  调查:兴化安丰镇出现多个刑事犯罪分子党员

  江苏兴化安丰镇部分党员及群众向新湘报反映,安丰镇党委组织部门和纪委部门,党性原则松懈,党纪观念十分淡薄,导致了该镇出现多名刑事犯罪分子保留党籍并让其参加党的相关活动。新湘报记者随即展开了详细调查。

  记者调查发现。现任安丰镇城管中队副中队长的蒋志坚,判刑前系中共正式党员。2010年5月,因纠纷用刀砍伤本队队员孙健,经司法鉴定被砍人孙健伤害等级构成“轻伤害”。

  随后,孙健将案情自诉至兴化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蒋志坚犯故意伤害罪,但以蒋志坚初犯,认罪态度好为由,于2010年11月29日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判决已经半年有余,处在刑期之中的蒋志坚仍然一直保持党员身份,不但让其参加各类党员活动,而且还保留了他的安丰镇城管中队副中队长职务。

  和蒋志坚类似的还有安丰镇沈曹村党支部原党员葛茂春,因在2010年6月份强奸妇女,葛茂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判决生效后,葛一直保留党员身份,并参加相关党员活动,还出现在2010年12月份的党员冬训班上。

  “要是犯了罪判了刑,还在原来执法部门工作,还是领导,还是党员身份,那法律还有什么尊严,党员还有什么纯洁性、先进性?”受害人孙健对记者说。

  安丰镇政府:没有接到举报就不好处理

  记者来到兴化市安丰镇党委,该镇党委组织信息管理办公室沈德军对蒋志坚、葛茂春两人的情况进行了验证。

  该镇党员档案显示,蒋志坚是2007年6月26日入党的,其2011年党员最新的档案上没有显示处分记录。葛茂春是1996年7月入党,其2011年党员最新档案上也没有显示处分记录。

  对于为何被判刑,党员档案没有记录一事情,安丰镇党委组织信息管理办公室沈德军称,党员档案是电子档案,一年归档一次,“一些刚刚发生的事,要等年底统一更新时才能有记录。”同时,他告诉新湘报记者,党员处分记录都是纪委将资料移过来再填上。

  随即,沈德军电话联系了安丰镇纪委监察室主任曹义俊,曹解释称,蒋志坚是有人举报了,所以三月份已经将处理意见报市纪委,但市纪委一直没批下, 所以没有改变他的党员身份。而对葛茂春,曹义俊称不认识,“主要没有接到举报,所以没处理。”曹义俊说。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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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兴化市安丰镇党委、政府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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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一年缓刑二年的蒋志坚,在刑期仍然是党员,仍然在安丰镇市容管理中队担任副中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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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29日,蒋志坚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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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6月14日,记者在安丰镇最新的党员档案中看到,蒋志坚还在党员一栏中,并且没有任何处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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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最新的安丰镇党委组织信息管理办电子档案中,犯强奸罪于上年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的葛茂春,没有处理记录。


作者:陈瑞刚
关键词:江苏兴化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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