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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律师伪证罪”的三条理由(资料)

2011-06-23 21:29:12 编辑:林凡建 来源:现在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广西北海警方21日通报称,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等四名律师涉嫌在裴金德、裴贵等人殴打黄焕海致死并抛尸入海一案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已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现在网消息

广西北海警方21日通报称,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等四名律师涉嫌在裴金德、裴贵等人殴打黄焕海致死并抛尸入海一案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已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目前,这4名律师有两人被刑拘,两人被实施监视居住(6月21日《中国新闻网》)。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也就是俗称的“律师伪证罪”,来源于我国刑法306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是犯罪行为,应当判处刑罚。在同一起刑事案件中,来自四个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都因这一罪名被抓,可以说在我国司法史上都少有。

从辩护人变成被告人,四位律师的角色互换并没有经过多长时间,是否真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尚待进一步的调查举证,但以目前的事实来看,警方的举动让人存疑。我们期待尽快有公正的调查结果。

《经济观察报》的调查值得注意:杨在新和杨忠汉两位律师对三名证人做调查笔录之前,均告知了证人作证的义务并询问证人,三名证人均表示自己如实作证,律师没有诱导自己作伪证。三名证人一直没有改变过证言,直至今年4月份被刑事拘留之后。为何三名证人会在被刑事拘留之后改变证言呢?这需要进一步的说明。在抗辩权不太对等的刑诉制度下,更应谨慎对待处于不利地位的律师群体。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四名被抓律师采取强制措施的24小时内,应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而据报道,在此案中,杨在新于6月14号上午被带走,之后毫无音讯,直到18号下午其妻子才收到拘留通知,杨忠汉律师也同样如此,而另外两位被拘留的律师罗思方与梁武诚的家属则截至目前都未收到公安机关的任何通知,北海市公安机关显然超过了时限规定。

还有一点也需要重视,就是围绕律师伪证罪的争议早已存在多时。有不少律师代表早已建议取消单独针对律师的“律师伪证罪”,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理由:其一,伪证罪并无须突出犯罪主体,因为我国刑法第307条已有对作伪证的定罪量刑规定,在特意突出适应律师群体的律条,易造成歧视性立法的理解;其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责,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可能被司法人员认为是在与司法机关作对,可能出现报复律师的不良后果;其三,鉴于前两条的影响,也可能导致律师出庭率的下降,如果因此出现法庭上律师缺席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能在多大程度上真正确保公平与正义,就不得不让人心生担忧了。

已有不少律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刑法第306条作出限制性司法解释,明确此条的犯罪构成,限定适用范围,划清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会见、调查中的权限界线,以防止立法歧义造成的扩大化适用、导致错案的现象。希望司法界积极关注本案,北海警方要坚持秉公处理。只有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才能确保每一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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