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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栾城县新民居建设“失信于民”责在何方?

2011-06-13 01:36:47 编辑:郭岐川 来源:中国记者调查纪实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河北省委省政府,结合历史和现实情况,就此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具体举措。然而,河北省栾城县有关部门、村委会和开发商等方面却在新民居建设的问题上“失信于民”。至于责在何方,相信全国读者看完该调查报道即可知晓。

  记者在一份名为《栾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东许营村新民居建设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的文件中看到了如下字样:“楼底镇人民政府:你镇报来的《楼底镇东许营村新民居建设改造实施方案报批的申请》已经收悉,经研究,同意东许营村新民居建设分三期进行……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后,你镇和东许营村委会要将该方案进行公示,认真做好宣传、建设和管理,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确保新民居建设改造实施方案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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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停工后等饭吃的民工)

  6月9日,面对上述两份关乎镇政府的文件中反映出来的疑问,楼底镇有关负责人以无言以对做出了回应。面对记者就楼底镇镇政府所为是否依法行政,有关负责人或抱以沉默,或转移话题。

  采访即将结束时,穆文娟坦言,说心里话,作为一个商家,她只希望能平平顺顺地做好自己的企业和项目,而尽可能地回馈社会。但是现在的局面让公司上下非常难受,因为早在2008年6月12日、8月11日,他们公司已经分两次先后向栾城县城镇建设三年大变样办公室交了1000万元人民币的所谓新农村建设前期准备金;而且现在直接投到工程建设和用于补偿、安置等的钱,也是数额不菲。不然,她都想退出这个项目了。另外,2010年8月2日,《栾城县人民政府印发栾城县农村新民居(示范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十九条显示:“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新民居建设要给予大力支持,在土地开发使用、建设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减免新民居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相关施工、勘察、设计县级交易服务费;给予农民集中居住区供电配套工程收费优惠政策。经批准建设的新民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各乡镇要成立专门的新民居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示范村新民居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帮助示范村搞好规划编制、方案制定、施工建设、工程监理、房屋分配、后期管理等工作,特别是加强对示范村有关资金的管理,保证示范村新民居建设的顺利进行。”

  说到这里,穆文娟长长地叹了一口气。接着她继续讲道,其实,2009年6月17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中也明确规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全方位服务农村新民居建设。在积极做好用地、资金方面服务和支持的同时,还要在地质灾害防治、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农村地质环境治理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服务。要其实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建立快速审批通道。”但是,人家有关部门就是好像喜欢自打嘴巴,也不考虑贸然停电停工会带来的严重后果和一些隐患。譬如,现在民工们每天只能靠临时租来的发电机凑合着解决吃饭问题。6月9日上午,因为停工,有的民工都不想干了,可还没到结算工资的时候,所以导致民工差点儿跳楼的悲剧。尽管后来经过多方的努力终于比较妥善的解决了,可以后会发生什么,她也不知道。有关政府部门现在这样做,真的让人感到无法接受,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但是现在有关政府部门是在依法行政吗?另外,如果以前他们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不许可,那么东许营村新民居工程,能进展到现在吗?由于其自身的原因,所以迟迟未能办理“证”,但是那些省市县的审批等方面的文件算是什么呢?为何现在要让企业和村委会受害,而给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埋下隐患呢?还有,尽管是因为有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导致项目缺失“证”,但是公司宁愿忍痛交点钱办“证”,而希望早日开工。因为这样耗下去,对老百姓,对政府,对社会,对企业,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作者:谢海涛 王武军 王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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