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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超市老板告赢烟草局

2011-06-11 18:56:28 编辑:郭岐川 来源:西安晚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本报讯 (记者郭欣 实习生李天娇) 昨日,本报报道的状告西安市烟草专卖局的李某拿到了雁塔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法院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立即受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报讯 (记者郭欣 实习生李天娇) 昨日,本报报道的状告西安市烟草专卖局的李某拿到了雁塔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法院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立即受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2009年12月,因不能满足经营需要,超市老板李某从河南、山西购进一批价值9.7万元的真品卷烟。当年12月31日,李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2010年11月17日,市中院判处李某无罪。之后市检察院就此判决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于今年4月撤回抗诉。5月27日,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准予省检察院撤回抗诉,李某的无罪判决生效。之后,李某向市烟草专卖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返还没收的香烟,但市烟草专卖局以李某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复议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李某遂向雁塔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雁塔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申请行政复议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市烟草专卖局表示,2010年3月24日,该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将决定书送达李某的妻子,并经其签字确认,李某提出行政复议的时效应在该时间之后的60天内。而李某表示,自己当时被羁押在看守所,无从知道该处罚决定,市烟草专卖局应通过看守所将处罚决定送达到自己手中,烟草部门没有履行义务。

  李某说自己是在2010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回家后才知道该处罚决定的,并于今年1月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按照“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律规定,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经审理,雁塔法院认为,被告以李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超过法定复议时效为由,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明显依据不足,其行为应予撤销,并责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


作者:郭欣 李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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