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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陕西讯(记者 吴超 姜轶凡 朱鹏飞 )买房一年以来,渭南市渭河地产开发的高新D座业主至今没有拿到房产证。为此,业主们纷纷探寻未能办理房产证的原因,至今未果,据业主反映:高新大厦D座土地是商业用地,使用年限是40年,当时在购买房子时开发商承诺土地变更为2009年---2079年,70年产权,现在变更手续依旧在审批当中。但是预售房销售许可证却在售楼部挂着,预售房许可证是2010年12月批的,但不让看土地使用证,时隔一年多,在售楼部业主们还是看不到土地使用证的踪影。
那么高新大厦D座商用土地证在土地变更之前是如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为此,记者先后走访了开发商、渭南市国土局等相关监管部门了解情况。
2011年5月26日,记者来到渭南市高新大厦D座售楼部,售楼部房子已经基本售罄。当记者问售楼人员要五证时,售楼员称证件都在公司,要联系他们的经理才可以拿到。
半个小时后,该售楼部经理带着证件给记者看,记者发现,只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唯独缺的就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令记者疑惑的是,这些证件都是渭南市渭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售楼部却是元盛地产,销售经理称,他们和渭河地产是代理销售的关系。但是记者在售楼部看不到任何工商、税务证件。当记者问到为何没有土地使用证时,该经理称:土地证现在正在变更,还没有拿到,具体变更问题她也不清楚,具体问题要去渭南市高新区国土局才能看到土地证。
紧接着记者来到渭南市高新区土地局,该局办公室韩主任对记者的问题进行了答复:首先高新D座的土地性质是商业用地,现在正在变更,变更事宜具体不清楚。变更手续他们已经向渭南市国土局发了一份文件,文件和土地证在业务科,业务科工作人员都不在。并告诉记者文件在市国土局可以看到,具体要看土地证要等到他们业务科工作人员回来才能看到。或者去渭南市国土资源局查阅。
据了解,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是40年,在商业用地上建住宅楼,属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是违法行为。这样的房子在购买后无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只有把商业用地变更为混合住宅用地,才能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而关于土地使用年限是根据土地转让的时间来开始计算的,也就是一般所说开发商拿地的时间算起,而不是从买房人签订购房合同算起,更不是从入住开始算。具体的使用权期限会在购房合同中写明,对此消费者也要必须给予足够的关注。
按图索骥,26日下午,记者来到渭南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对于记者的采访置之不理,并声称领导们都去开会,具体问题她也不清楚。
那么对于一个电话都这样躲躲闪闪,到底里面隐藏着多少不可告人的秘密呢?
27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高新区土地局,办公室韩主任称,可以看到土地使用证,让记者等,随后一名负责地籍地政的工作人员来办公室告诉记者,土地证已经注销,并且归档,现在无法看到。
记者来到渭南市建设局了解关于高新D座商业用地为何商品房预售证却审批的是商住房这一情况时,房产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高新大厦D座的土地问题比较复杂,高新区属于开发建设阶段比较特殊。关于土地变更管委会已经给市上发文,具体问题他也不清楚。关于商品房预售证,必须在取得四证的基础上才可以批下来,但是高新大厦在变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特殊”,其他问题他不知情。但是据了解高新大厦D座是天时地产开发的。
记者调查渭河地产无果 27日上午,记者来到渭河地产,在公司,记者见到渭河地产的党支部刘书记,刘书记称:高新大厦D座事情他也不清楚,具体要联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目前主任不在,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当记者问及渭河地产与元盛地产是什么关系时,刘书记称:不清楚。截止记者发稿前,仍未联系到该办公室主任。
一个土地使用证为什么相关部门在躲躲闪闪?到底在回避什么?渭河地产土地手续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渭河地产与元盛地产之间到底什么关系?为何商业用地手续在商品房预售证上却是商住?为何还没有在变更的情况下,商品房预售证已经审批颁发?为何相关部门都不清楚?国土部门相互推诿?建设局为何称高新区情况“特殊”?业主的权益谁来保障?对于此事本网将继续追踪报道。
(4)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