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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亲属:卫生局没有对伪造病历等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1-05-22 10:37:57 编辑:林凡建 来源:维权万里行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5月17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尤女士等上诉天津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宋中清律师代理患方指出,全部的案卷证据均证实卫生局没有对受害人亲属举报的伪造病历等六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5月17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尤女士等上诉天津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宋中清律师代理患方指出,全部的案卷证据均证实卫生局没有对受害人亲属举报的伪造病历等六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详细询问了天津市卫生局对待社会举报医疗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程序以及依据的法律。卫生局的代理人除了提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律依据外,还指出予以立案查处的医疗违法行为必须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规定的四个条件。

    宋中清律师代理患方在陈述了《行政上诉状》所记载的上诉理由后指出:受害人亲属正是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程序向天津市卫生局举报,要求卫生局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程序立案查处的。举报完全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属于本机关管辖”四个条件。在要求查处的六项医疗违法行为中,尤其是“伪造与争议焦点关系密切的病历内容”一项,只能通过卫生行政机关查处,既不能通过卫生局力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解决,又不能诉请人民法院追究,人民法院并无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权和职责。“我方当事人在举报的书面材料中已经详细列明了卫生局应当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包括《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条文。而卫生局既没有依法审查被举报的违法事实,又没有审查这些法律依据,更没有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第一款在七日内立案。卫生局根本就没有展开法定执法调查程序。”

    据尤女士的《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申请书》举报: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存在医疗违法行为的事实,包括:(1)在患者已经发生不完全型脂肪栓塞综合征后,医科大学总医院始终未给予任何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导致患者最终死于由此引发的呼吸衰竭和心力衰竭,违反医疗管理规章制度和违法;(2)违反药品使用规范,给具有禁忌症的患者长期大剂量使用乳化脂肪,导致患者发急性胰腺炎、加重患者脂肪栓塞综合征,构成违反常规和违法;(3)对于已经发生淀粉酶异常的患者,未检查、诊断、鉴别诊断、治疗急性胰腺炎,构成医疗违反常规和违法;(4)在患者已经发生急性胰腺炎、脂肪栓塞后仍然继续大剂量长期使用乳化脂肪,构成违反常规和违法;(5)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伪造与争议焦点关系密切的病历内容;(6)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反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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