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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平果天益房地产开发公司强占业主房子

2011-04-24 17:44:19 编辑:林凡建 来源:中国市长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业主于2009年07月21日在天益房产处购买一套商品房,位置在平果县新兴路蔚蓝国际住宅小区的1幢4层411号房,建筑面积为58.38平方米,该商品房单价为2369.78元人民币/平方米,总金额为138348元人民币,首付为20%。业主和天益房产双方于2009年07月21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按合同付给天益房产20%的首付款,共计28348元人民币。

业主:赵世立,男,1974年03月15日生,壮族,身份证号码:452126197403150350;住址:广西隆安县雁江镇和济村拉堂屯61号;代理人赵世敏,男,1978年08月28日生,住址:广西隆安县雁江镇安宁街177号,身份证号码:452126197808280313,电话:13878681514、15078696171。

开发商:平果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平果县武装部办公楼一楼,营业执照注册号:451023200001045,企业资质证书号:4511L0074,法人代表:林清亻弟 ,联系电话:0776-5838788,邮政编码:531400,现公司办公地址:平果县城龙路盛世豪庭二楼,销楼部地址:平果县新兴路(原商业局地块、旧车站帝边、中兴购物百货斜对面)蔚蓝国际,销楼部电话:0776-5836311、5826366。
请求事项

请求天益房产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责任和义务:1、天益房产砌好业主与隔壁业主的隔墙;2、天益房产砌好业主卫生间的隔墙;3、天益房产保持业主从电梯到住宅门口的正常出入通道畅通;4、保持业主住宅窗外的正常的采光;5、天益房产给业主办理交房手续6、天益房产按日赔偿业主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7、天益房产按按市场价每月支付给业主600元人民币,从交房期限2010年06月30日算起。

事实与理由

业主于2009年07月21日在天益房产处购买一套商品房,位置在平果县新兴路蔚蓝国际住宅小区的1幢4层411号房,建筑面积为58.38平方米,该商品房单价为2369.78元人民币/平方米,总金额为138348元人民币,首付为20%。业主和天益房产双方于2009年07月21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按合同付给天益房产20%的首付款,共计28348元人民币。业主于2009年07月30日办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业主于2009年08月11日办理银行按歇,并从2009年09月开始月供675.77元人民币至今。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0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买受人使用。而且“蔚蓝国际” 住宅小区的业主们绝大部分已经交房正常使用了。但,天益房产以业主“拒绝和其签定15年的出租合同”为由拒绝办理交房,业主多次明确表示:这是典型的强签强租的违法的霸王行为,严重的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但,天益房产总以不交房为要挟,一意孤行,一拖再拖,不办理正常的交房手续。据业主所知,天益房产已经把业主所在的第四层的整个楼层在不经过第四层各个业主许可的前提下在交房之前租给冠超市作仓库使用,而且冠超市已经2010年01月01日正常营业至今了,这是一种典型的未经业方许可就私自把业主住宅改作商业使用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现在天益房产强行要业主签定15年的出租合同,这样就严重的权犯了业主的合法的住宅权。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请天益房产立即停止侵权违法行为,并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责任和义务。

证据名称和证据来源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3、首付房款票据复印件;4、银行已付的月供详细数额复印件;

我已委托南宁市经纬法律事务所办理此案,并随时在网上公布事情的进展情况:个人主页http://zsmlaoshi.blog.163.com/,QQ:634427715,372155884,新平果网站:http://www.xinpg.com/,或在百度输入:平果天益,天益房产,天益……等等关键词,即可看到网上公布的此案即时具体进展情况。请第四楼层的业主们看到报道后主动与我联系,不管签了15年的合同还是不签,我们都可以要回我们的房子,这是因为天益房产把我们的“住宅房”私自改成“商业用途”,这是严重违法的事实!我们的房子,我们作主!我们集体力量必能成功!再次感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让我们一起反抗天益房产和冠超市的强占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我们始终坚信真理可以战胜一切霸道行为!!!
联系电话:谢姐13367566576,赵生15078696171,1387868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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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举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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