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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西京电气总公司子校王云鹏离奇死亡

2011-04-24 15:02:50 编辑:林凡建 来源:第一线索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我们是西安西京电气总公司职工王斌,曹燕春。我儿子王云鹏13岁,西京公司子校初中一年级学生。王云鹏2010年6月19日中午放学后与王斌通过电话后就失去联系。我们多处寻找,当晚获知王云鹏在521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6月20日6时4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们是西安西京电气总公司职工王斌,曹燕春。我儿子王云鹏13岁,西京公司子校初中一年级学生。王云鹏2010年6月19日中午放学后与王斌通过电话后就失去联系。我们多处寻找,当晚获知王云鹏在521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6月20日6时4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6月20日9时我们去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报案。雁塔分局刑警队法医刘刚经过简单尸表检查(家属不在场),10时许就断定是从小树上摔下致死。我们申请西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法医刘刚又称西安市公安局无鉴定资质和能力,只能由西安交通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并且只能家属自费。我们书写尸检申请,要求西安公安局刑侦局进行尸检及相关物证检验及现场勘查,电子城派出所民警强制我们改为西安交通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并强行删去相关物证检验及现场勘查的要求。

  6月21日上午,法医刘刚带我们去西安交通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接待人见面第一句话:“就是高坠的那个孩子吧,公安局已有结论,再作鉴定还有意义吗?”《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我儿身体12处外伤,认为:“顶枕部头皮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相应部位颅骨舟状粉碎性骨折,颅内损伤严重,表明该部位遭受钝性外力强度较大,高处坠落可以形成此种损伤。由于死者头部损伤分布不在同一平面,不能用一次性暴力解释,具体死亡方式请结合案情调查确定”;结论为“王云鹏头部系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随后,办案人员既不立案,也不是不立案,一直拒绝给我们任何说法。在我们长期催促要求和向各级领导反映下,4个多月后才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给我们一张没有年号字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甚至告诉我们:检察院就在我们隔壁,你们随便去整!

  我们含屈不服:
  1、法医刘刚仅凭简单检查在孩子死后不到3小时就妄下结论,并故意影响鉴定人,导致鉴定人没有检查尸体,就认为王云鹏“高处坠落”;
  2、王云鹏“被高坠”地点,其所指是绿化带中的一颗小树,可以支撑住人的树杈,距地不到2.70米,地面是草坪。从2.7米高掉在草坪上,不可能形成身体不同部位(头部6处,双肩2处,双臂3处,右踝1处)12处外伤,不可能形成“颅骨(顶枕部)舟状粉碎性骨折”,“现场”没有形成“颅骨(顶枕部)舟状粉碎性骨折”的对应物,我儿子颈椎脊椎完好。办案人员至今不能拿出“高坠”的证据和多处受伤的原因。
  3、高处坠落具有一次性,只能是“一次性暴力”。任何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地点从小树上摔下多次。法医鉴定认为:“死者头部损伤分布不在同一平面,不能用一次性暴力解释”。实际上否定了小树上坠落的可能性,认定王云鹏头部不同部位多处损伤,是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形成的。
  4、班主任事发前1小时告知我儿子在学校与同学发生过激烈争执;
  5、多人向我们反映:当天中午王云鹏被几人追打至绿化带;被人用木棍击打头部;几名凶手仓皇逃走;倒在地上手握一瓶饮料;一位好心人为避免阳光暴晒,曾把他挪到树下。我们哀求调查,派出所敷衍了事。
  6、我们提供证据,办案人员收到证据不打收条。在知情人提供情况做笔录过程中暗示知情人不说话不用负任何责任;拿着知情人电话录音在小区到处播放;甚至恐吓知情人,致使知情人拒绝出面作证。
  7、9月18日我们要求鉴定人做《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10月9日鉴定人作了《补充说明》;办案人员只让看,不让复印;并称有法律规定,说鉴定书也不该给我们。我们自费8000元作法医鉴定,竟然没有得到鉴定书和《补充说明》的权利。
  8、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第1条规定,实行立案回告,公安机关收到控告报案材料后,向控告人送达《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办案人员拒绝给我们回执单。
  9、公安部规定,如果立案侦查,应当向控告人及时送达《立案告知单》。办案人员没有向我送达告知单。
  1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办案人员长达131天不给我们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11、案发之初,案破呼之欲出,办案人员长期态度暧昧,既不立案侦查,也不是不立案侦查,立案不作为,坐失侦查良机。
  12、办案人员为了让我们不再上告,2010年10月28日组织人员动员我们接受孩子“从小树上摔下”的结论。面对我们的质问,鉴定人刘新社不得不说:尸检时“公安机关只给我了简短的案情介绍,侦查卷都没给我”;“这个伤拿掉下来没法解释”;“法医的解释结论中高坠可以形成,没有说系高坠形成”;“再一个这个颅骨,现场那个树比较低,高度也不符合头上这么重的伤”。主管领导黄琳迫不得已承认:“再一个,不能排除其他犯罪嫌疑人加害这个孩子”。不能自圆其说“从小树上摔下”,而“高坠”仅凭主观的推测(有录音)。
  13、办案某些相关人员,为了达到不立案之目的、为了向上级“证明”既初的结论,欲盖弥彰,竟在案卷中篡改现场勘查笔录日期;而知情人笔录口供,竟然都不翼而飞。
  14、王云鹏如何能来到绿化带中,重伤倒卧在地,办案人员并不关心,却人为的、硬性的湮灭孩子重伤前的发生的一切。这一切,到底是什么原因?
  我们失去爱子,本已悲痛欲绝,公安雁塔分局某些人员的行政不作为和违法行为,使我们雪上加霜。可怜孩子陈尸至今,给我们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和沉重的经济负担。社区群众如今噤若寒蝉,众多家长人心惶惶,以求自保。对待我们的立案诉求,办案人员非但漠然无视,反而说我们夫妻蛮不讲理。在无法继续推脱之际,才草草给予不予立案决定书。
  我们感到万分困惑:难道为了降低发案率的数值、为了不背上命案的负担,就可以这样漠视生命吗?个别违法办案的民警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就可以人为地、硬性的湮灭一件刑事案件?难道一条鲜活的幼小生命就可以这样被残害含冤却不明不白吗?这就是人民警察的作为吗?
  王云鹏善良懂事,孝敬长辈。孩子头后遭残忍棍棒击打后,整个洼陷进去,惨不忍睹,全身多达12处外伤。我们夫妻夜夜不能入眠,眼前全是孩子惨死的情景。孩子悲惨死去以来,我们整日累月奔波呼号,向省市各级政府、政法部门和人大代表反映,至今无人过问。面临丧子之惨痛、藏尸之无奈、有司之冷漠,我们夫妻已觉生之无味。我们因不能保护孩子而自责,我们因不能为孩子伸冤而愧疚,无数次曾想结束自己的生命!我们再次跪求社会各界能伸出援手,帮一帮我们这可怜的老百姓,拯救我们于绝望之中,让我们早日感觉到生命还有尊严、这社会还有良知和正义,还能有继续活下去的希望!!
  被害人王云鹏的父母:王斌曹燕春2011年4月22日
  我们的简况:王斌,男,38岁,退伍军人,中共党员;曹燕春,女,38岁,西安西京公司职工。家庭住址:西安市电子西街中段3号西京公司34号楼806号,手机号码:15902964246、13991123345
  注:王斌曹燕春授权第一线索网发布
  

本文来自:第一线索 http://www.news178.com
原文链接:http://www.news178.com/plus/view.php?aid=22271



作者:举 报
关键词:西安西京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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