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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幕重重的辽宁大明煤矿垮塌事件

2011-04-18 11:44:09 编辑:林凡建 来源:煤炭安全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大明煤矿坚持认为是王启峰驾车撞到了301斜廊底部承重架上,导致垮塌,于是起诉司机王启峰和车主陈朋等人要求赔偿260多万元。而司机王启峰则认为:斜廊建于50年代,使用将近60年,年久失修,在垮塌前就发生沉降,处于高度危险状态。 

2011年4月12日,星期二,辽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铁法煤业集团大明煤矿与王启峰、陈朋、赵立新等人财产损害纠纷上诉一案。

“我的汽车总共才3.8米高,怎么会碰到你4.5米高的长廊”?法庭上,车主陈朋大声质问,“是你的长廊垮塌砸坏了我的车!”

“我叫赵立新,不叫赵新,司机和我都不认识,我和这起事故一点关系都没有,你凭什么把我列为被告?”赵立新对着大明煤矿代理人愤怒地说着。

这起纠纷起源于一次蹊跷的事故。2008年10月16日上午,车主陈朋雇佣的司机王启峰驾驶货车到辽宁调兵山市大明煤矿拉煤,装完煤倒车驶过301斜廊时,3.8米高的汽车顶部与4.5米高的斜廊底部发生蹊跷碰触,半小时后,斜廊垮塌,斜廊内部的运输带被拉断。

大明煤矿坚持认为是王启峰驾车撞到了301斜廊底部承重架上,导致垮塌,于是起诉司机王启峰和车主陈朋等人要求赔偿260多万元。而司机王启峰则认为:斜廊建于50年代,使用将近60年,年久失修,在垮塌前就发生沉降,处于高度危险状态。

车主陈朋认为:司机王启峰驾车拉煤在厂区斜廊下通行是原告大明煤矿许可的行为,该汽车当时并不超高,也不超速、不超载,属于正常行驶,大明煤矿的斜廊下方通道作为拉煤倒车时的必须通道理应保证运煤车辆正常通行,从该案事实来看,是车辆顶部接触到斜廊底部,而3.8米高的汽车之所以能与4.5米高的斜廊发生碰触,是因为该斜廊年久失修自身沉降到阻碍车辆正常通行的高度,且事发时,该斜廊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

可见原告大明煤矿作为斜廊的管理者并没有保障斜廊下面安全必要的通行环境。

车主陈朋的代理人北京律师刘海斌认为:本案发生在原告铁法煤业集团大明矿厂区内部,并且是原告许可的车辆来往范围内从事煤炭装载业务,事故的发生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三款规定,该案属于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本不应当由法院审理。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原告大明煤矿本应该立即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经过,起因,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但原告大明煤矿在事故发生后,并没有向安监部门如实上报事故发生情况,属于故意瞒报行为,错过了事故调查的最佳时机,妄图将自身的责任推到司机和车主身上。

刘海斌律师指出:原告大明煤矿一审提交的由铁岭市盛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价格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该公司未经过辽宁省司法厅核准,无司法鉴定资质,无权从事司法鉴定活动,而在明知鉴定结论无效的情况下,一审辽宁调兵山市法院却以陈朋等人未提出重新鉴定为由而采信该无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违反法理,是明显偏袒大明煤矿,枉法裁判。

而且一审调兵山市法院审结此案共用了21个月,严重超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关于审限6个月的规定,辽宁调兵山市法院此举属于典型的法院违法。

此案二审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审判。

车主陈朋已委托律师向国家安监总局和辽宁省安监局书面举报铁法煤业集团大明矿刻意瞒报此次安全事故,并要求安监总局依法查处大明煤矿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举报人,否则,将依法起诉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
 


作者:泽 轩
关键词:黑幕重重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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