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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廉江村民就土地纠纷状告市长被驳回

2011-04-02 13:55:46 编辑:mayormag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南方农村报讯(记者 李秀林) 八年前,湛江市组织的联合调查组认定,廉江市横山镇横垌村横垌仔村小组九州江河堤内被采砂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并建议对廉江市水利、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处分;三年前,廉江市政府再次单方面将河堤内土地划为砂场。2009年4月,横垌仔村民将时任廉江市市长和12个相关部门一把手告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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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船吃地百多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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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南方农村报讯(记者 李秀林) 八年前,湛江市组织的联合调查组认定,廉江市横山镇横垌村横垌仔村小组九州江河堤内被采砂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并建议对廉江市水利、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责 任人进行处分;三年前,廉江市政府再次单方面将河堤内土地划为砂场。2009年4月,横垌仔村民将时任廉江市市长和12个相关部门一把手告到湛江市中级人 民法院。

如今两年过去,南方农村报记者3月24日再赴当地采访,发现横垌仔村民与廉江市政府间的官民之争仍然没有落幕。

2011年3月9日,湛江市政府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廉江市政府发布的《2008年度廉江市河道采砂开采权公开招标实施方案》,这意味着,在横垌仔村民所认为的集体土地上进行的采砂活动,在规定范围之内。

阻止采砂被判刑

从2000年担任横垌仔村小组组长至今,陈光就一直围绕河堤内土地的归属问题,在和廉江市政府部门“拉锯”。不过,他自觉仍然没有摸清对方的逻辑。“为什么这次的行政复议结果和八年前的调查结论完全相反?”想起不容乐观的前景,67岁的陈光一脸无奈。

这场官民纠纷开始于2002年。是年7月,横垌仔村民陈秩等4人被控于2001年2月纠集100多人,持锄头、木棍等毁坏溪头砂场(村民认为其部分 土地属其集体所有)抽砂设备,打伤砂场工人,致使砂场无法正常经营。廉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4村民一年半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随后,一些村民将相关情况反映到湛江市有关部门。2002年8月26日,由湛江市纪委监察局、政法委、规划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信访局组成的联合调 查组实地调查后认为,横垌仔村小组位于九州江河堤内的耕地和河滩地属横垌村委会所有,溪头砂场采砂毁坏已承包给农民耕种的河滩地87亩,廉江市执法机关将 村民以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关押、判决是错误的,并建议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2002年11月7日,湛江市中院重审该案后判定:“陈秩等为保护村民合法利益,组织村民阻止溪头砂场的非法开采,虽有过激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 果,属于民事调解范围,不构成犯罪。”当庭判决4人无罪。2005年3月2日,陈秩等4村民从廉江市财政局领取了被错误羁押542天的国家赔偿金总计 121032元。

然而,围绕九州江河堤内土地的争议并没有就此完结。

砂船吃地百多亩

2008年3月,廉江市政府下发《2008年度廉江市河道采砂开采权公开招标实施方案》。方案第二条第七款载明:“横垌仔(下)砂场位置为(纵向) 从横垌仔电泵站往上游50米处再往上游800米处止,(横向)从离两堤脚80米处起再往河床50米处”。“这就意味着,村里70多亩土地被再次划入了砂场 范围。”横垌仔村民说。

2009年4月20日,横垌仔村一纸诉状将时任廉江市市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以及其他10位市河道采砂权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告到了湛江市中院。

然而,就在横垌仔村民忙于和政府打官司时,九州江上的巨大采砂船却没有闲着,砂泵将村民正在种树的土地下的河砂抽走。日复一日的采砂活动,让土地面 积不断萎缩,岸边的部分桉树树根裸露,原处土地中央的一间泵房,现已成为临江房。村民称,不仅被廉江市政府划进砂场的70多亩土地因抽砂被毁坏,采砂区范 围外的部分土地也受到波及,“总计被抽掉近160亩。”

此前,廉江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股股长林家永在接受南方农村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河堤内土地是国有的,政府并没有侵犯村民的权利。”

“这些抽砂船就像吸血的蚊子,赶都赶不走。”村民认为,在其就砂场范围内土地权属提起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廉江市相关职能部门均没有制止采砂,有悖于《土地管理法》。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状告市长遭驳回

2010年4月2日,湛江市中院就横垌仔村民状告廉江市长一案作出裁定。这份裁定书称,横垌仔村认为廉江市人民政府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事,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应向湛江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据此驳回起诉。

“不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拿到裁定书的陈光有些摸不着头脑。2009年4月17日,他向湛江市政府法制局递交复议资料时,对方告诉他“有新文 件了,(此事)不用复议,可以直接起诉。”所谓“新文件”,指200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一条,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2010年4月7日,横垌仔村再次向湛江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另一方面,4月12日,村民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上诉状,请求撤销湛江中院的裁定,受理村民的诉讼请求。

2010年5月13日,横垌仔村民的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理由是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依法受理的事项,不得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11月22日,广东省高院则裁定横垌仔村应先申请复议,之后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湛江中院说去找政府,湛江市政府说去找法院,我们该怎么办?”陈光有些迷茫。2010年底,陈光代表村民第三次向湛江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被受理。

2011年3月9日,湛江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廉江市政府发布的《2008年度廉江市河道采砂开采权公开招标实施方案》,理由为“河砂属于国家所有”。

“我们说的是土地问题,政府讲的却是河砂归属。”村民觉得,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所答非所问。在陈光等村民看来,“民告官”还将继续。
关键词:广东廉江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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