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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雄县:占耕地搞商品房开发遭质疑

2011-03-26 18:13:24 编辑:郭昌泓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雄县东侯留村一位村民反映:“我们是雄县侯留村村民,县国土局占用我们村集体土地用来建单位办公楼和廉租房。现在我们村的集体土地(耕地)已经违法改变了原来的土地性质,一家开发企业正在用征来的60亩耕地大搞商品房开发。
  雄县东侯留村一位村民反映:“我们是雄县侯留村村民,县国土局占用我们村集体土地用来建单位办公楼和廉租房。现在我们村的集体土地(耕地)已经违法改变了原来的土地性质,一家开发企业正在用征来的60亩耕地大搞商品房开发。这是一起严重的土地违法事件---请媒体给予帮助”。
  
  2011年3月7日,本报记者一行两人实地进行调查。
  
  据侯留村知情村民说:“当时牵头征用集体土的的单位是县国土资源局,听说是建廉租房和绿源公司建办公楼。可现实情况变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介入,改变集体土地使用性质,用来搞商品房开发。年前就已经在县建设局门前销售,土地局内部员工及跟土地局有关系的可以内部团购,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征来的土地只建了两栋廉租房,其余的正在建设10栋高标准商品房。土地局凭借自身优势,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土地的使用权,给自己谋利。土地局一来有了新的办公地址和廉价房子,再者转卖给开发公司价格比征我们土地(8.1万每亩)远远要高,从中受益。”
  
  在雄县雄州路南端,县建设局门口,一家名为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售楼部设在此。记者以购房者的身份咨询了楼盘相关情况。
  
  在售楼部门口有开发公司的一个交款通知书,进入售楼部,两位销售人员介绍了销售情况:“我们公司从县国土局取得用地使用权,70年大产权,正在开发建设10栋商品房,有7栋多层建筑和3栋高层。年前(腊月24)正式开盘销售的是9号楼,销售情况是剩余不足20套。10号楼也是高层,被土地局内部认购,其余的多层还没有销售,但多层的每栋好楼层土地局的领导内部已优先选定了。付款方式是先交首付,签一个意向购房协议书,过几个月才能签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的开发和销售要‘五证’,达到销售应该公示在售楼部的,你们有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者问。
  
  “我们有证,在总经理那里,现在不能拿出来”销售人员回答。
  
  “今天看不到明天可以吗?”记者问。
  
  “这个不好说,还要请示经理”销售人员说。
  
  随后,记者来到项目占地的实际地址,位于县城将台路北首,县供电公司正北500米左右。首先映入眼帘的是树立多个铁架子,及有三栋已经建到有7层高。其余的正在做基础。外围是开发商的圈挡的围墙,围墙上有开发企业的介绍和楼盘户型等广告。
  
  “这片地一共是60亩,包括北侧建好的两栋廉租房和已经规划的土地局新址。现在正在建设的是10栋商品房,商品房的框架已经很明显看出来,没有听说建什么单位。”施工现场一位工人说。
  
  就集体土地转换使用性质问题,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介绍: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一般是指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承包和转包。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还包括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商品房的开发占用村集体土地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就以上问题,雄县国土局一位副局长和办公室高主任回复:该县是依据河北省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文件转换的该土地的使用性质。文件为:冀政 转征 函(2007) 0597。函件所叙:根据2007年年度第三年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同意转用征地集体农业地(耕地)2.4公顷,按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城镇建设,时间是2007年12月5日。此后,雄县国土资源局发布“雄县建设用地征用公开出让文件(2009)01号,出让面积为34亩,2.73亩为商服(40年),其余31.27亩,土地规划建设用途用地(70年)发文时间是2009年3月12日。紧接着签订了《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为:雄县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雄政(2009)010号,出让面积为22667平方米。当问及省里批复和实际占地数字为何不符时,国土局称,省里批的多,实际还少占了。当问及这块土地是否包括已建好的廉租房和未来规划的新国土局新址时,国土局称,按照要求,开发商品房须配套建设廉租房,这些地也包括在征用的34亩范围内。
  
  省里在2007年年度第三年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申请批复2.4公顷,雄县国土局是否用于”绿源风范“项目,记者得不到证实。”绿源风范“土地占地手续又是如何申请的?申请手续和招拍挂手续是否造假?既然受让方高价取得34亩土地,廉租房占地为何包括在这34亩之中?土地局始终没有出示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又是何因?
  
  就以上疑问,本网将继续关注,已解开种种疑问,给东侯留村的村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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