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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医院不能合理解释病历记录的矛盾

2011-03-03 10:39:30 编辑:林凡建 来源:医疗纠纷律师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日照市人民医院产科手术记录和儿科病程记录关于羊水是否污染的内容截然相反:剖宫产手术记录记载“刺破羊膜,吸取羊水450、400ml,清亮”,说明羊水中无胎粪;原告长女病历首次病程记录第2页记载:“生后羊水胎粪严重污染,且从患儿口鼻中吸出胎粪”,次女病历首次病程记录第2页也做了同样记录。

    2011年2月28日上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孙洪磊夫妇诉日照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致死双婴案。宋中清律师代理患方出庭参加了诉讼。

病历自相矛盾 医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日照市人民医院产科手术记录和儿科病程记录关于羊水是否污染的内容截然相反:剖宫产手术记录记载“刺破羊膜,吸取羊水450、400ml,清亮”,说明羊水中无胎粪;原告长女病历首次病程记录第2页记载:“生后羊水胎粪严重污染,且从患儿口鼻中吸出胎粪”,次女病历首次病程记录第2页也做了同样记录。

    庭审中法庭要求日照市人民医院对此项自相矛盾的记载作出说明,院方代理人称:出现记录矛盾的原因是病历是从其他模板拷贝过来的,属于电脑拷贝不当。我们医院的电子病历都是用具体患者的病历做模板,再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本案的这一份就是“修改完善”不当的失误。院方还辩解:羊水中有无胎粪,属于鉴别诊断的内容,也不应当出现在医护观察的记录中。但是,被告在回答法官的提问中始终没有明确涉案的羊水状况到底是严重污染还是“清亮”。

    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指出:原告的录音证据证实,被告不按照原告的申请及时复印病历给原告,被告医院给自己违法留出相当充足的篡改病历的时间。医院这些病历记录,包括“吸取羊水450、400ml,清亮”和“从患儿口鼻中吸出胎粪”都是客观观察到的和客观发生的诊疗事实的记录,并不是鉴别诊断。病历客观记录严重矛盾,证明其中必有一种记录为捏造。

被告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因病历问题被退回

    2008年10月13日,首次开庭后,院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亦提交了《病历质证意见书》和《不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以及对被告病历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的书面申请。日照市医学会因双方对病历真实性有异议,对院方申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三次退回法院。

    庭审中被告医院把不能作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因归于原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原告方强调被告的书面及当庭说明,实际上已经承认了病历不真实的部分事实。且这些不真实的过错完全在医院。不能进行原本就与本案争议无关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责任完全在被告。

    法庭要求双方代理人提交书面代理意见,表示近期经合议后将作出判决。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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