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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献县:一份诉状 两份判决

2011-02-12 12:32:26 编辑:mayormag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河北省献县陌南镇龙驹村杜某与团堤村王某本是一对生活了10多年的夫妻,哺育一对儿女,男孩15岁,女孩6岁,家庭生活可谓幸福。然而夫妻俩的一 次变故使得这个幸福的家庭瞬间分崩离析,夫妻俩分道扬镳,家庭不复存在。2007年夫妻俩离婚

中国报道河北讯:(记者  罗孝文)河北省献县陌南镇龙驹村杜某与团堤村王某本是一对生活了10多年的夫妻,哺育一对儿女,男孩15岁,女孩6岁,家庭生活可谓幸福。然而夫妻俩的一 次变故使得这个幸福的家庭瞬间分崩离析,夫妻俩分道扬镳,家庭不复存在。2007年夫妻俩离婚。
    离婚后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财产认定、分割一直僵持不定。2008年,杜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起诉至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献县人民法院(2008)献县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对杜某、王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分割进行了判决。
    法院判决分割夫妻财产无可厚非,但在判决时,却对原告、被告作出了两种内容完全不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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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给女方的判决书内容如下

原告、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中南房三间(门洞以西部分)归原告所有,余者归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被告平均分担为宜。判决如下:
    一、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南房三间(门洞除外)归原告所有,余者归被告所有。
    二、夫妻共同债务42000元,原告、被告均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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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给男方的判决书内容如下

发给被告男方王某的判决书内容为:原告、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实物宜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共同财产分割款26523元,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被告平均分担为宜。由被告负责偿还,由原告给付被告债务折抵款21000元。判决如下:
    一、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实物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共同财产分割款26523元。
    二、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被告均担,由被告负责偿还,原告给付被告债务折抵款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判决书将离婚的主体,原告之夫写成了原告之父。
    关于债务问题,杜某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收回贷款凭证,号码为002675211,还款时间2006年8月7日,还款金额7000元,利息148.48元,合计7148.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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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普通离婚财产分割的民事判决书内容自相矛盾,致使夫妻财产分割难以落实。杜某领着一双儿女,居无定所在外流浪,后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在外租房艰难度 日。15岁的男孩现已辍学,在餐馆打工每天20元,6岁的女孩即将上学,却交不起学费。男方已经再婚,杜某目前在北京与沧州市和献县之间来回奔走,讨要说 法。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献县法院院长,经院长与审判法官联系,审判法官因下乡无法赶回。接着记者来到献县政法委,政法委一位自称姓刘的副书记接待了记者。记者采 访刘副书记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刘副书记说自己不主管这一块,要向领导请示,但现在领导不在。对这事要按实际情况抓紧落实,让当事人满意。
    采访结束,记者将采写成《一份诉状  两份判决》的稿件致函献县政法委核对,献县政法委作了回复,内容如下:
    接到稿件编辑函后,献县政法委书记王庆献同志非常重视,当即召开由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政法委主管涉法涉诉副书记、县法院院长、主管副院长参加的调度会,会 上法院主管副院长就“稿件”所提问题进行了专题汇报,与会人员进行了认真的查究。王书记指示,一是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查纠;二是要求法院 查明事实,一旦如“稿件”所说,要严肃查处当事人;三是要求法院,举一反三,查案整纪。
    根据王书记指示,政法委派出一名副书记为专职督导员,参加了法院召开的法院党组(扩大)会,由院领导班子成员、各庭庭长参加。会上,法院院长就王书记的指 示进行了传达,并就法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查找。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要求各法庭严明纪律,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提高自身素质;并要求涉案 庭,对《一份诉状  两份判决》所提问题,严肃对待,认真核查,查找疏漏,及时答复当事人。
    这份以献县政法委名义的复函没有印章,署名为“马志启”。附件中,对两个版本的酝酿过程作了说明。
    记者未见过判决书原件,再次采访当事人杜某,杜某说:“是马志启从法院的电脑里打出来给我的。给了两份,没有给过原件。”本社还将继续关注。

关键词:河北献县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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