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与法制》促进会内部参考资料编辑部、《中国政府管理》内部参考资料编辑部、《中国管理通讯》内部参考资料编辑部、《市长》杂志,愿与各界社会人士竭诚合作,挖掘社会热点,向领导反映事件真实性,为领导提供真实有效的社会素材。 联系邮箱: [email protected]


首页 > 社会新闻 > 鹰潭市卫生局公文被判撤销

鹰潭市卫生局公文被判撤销

2010-12-17 12:37:41 编辑:林凡建 来源:维权万里行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2010年12月7日上午,原告叶卫东收到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的两份一审行政判决书。其中一份判决书认定,江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就患者亲属提出的伪造篡改病历隐瞒事实要求鹰潭市卫生局进行质证并明确表态,卫生局应当而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为肇事医院站台 强推医疗事故鉴定 声称与死者亲属无关

鹰潭市卫生局公文被判撤销

侵权责任法》医疗维权新途径系列报道之一

    2010年12月7日上午,原告叶卫东收到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的两份一审行政判决书。其中一份判决书认定,江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就患者亲属提出的伪造篡改病历隐瞒事实要求鹰潭市卫生局进行质证并明确表态,卫生局应当而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月湖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叶卫东的诉讼请求,撤销鹰潭市卫生局给江西省医鉴办草率作出的《复函》。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0)月行初字第001-2号《行政判决书》采纳了原告律师《代理词》中的观点,认定:

 

  “被告是法定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对医疗卫生行为进行执法调查处理是其法定职权。省医鉴办来函要求被告就原告在医疗事故争议再次鉴定申请书中提出的‘医方伪造篡改病历、隐瞒事实真相’进行质证并明确表态,被告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复函。被告给省医鉴办的《复函》不是杂务往来函件,而是充当调查结论的文件,调查结论攸关对患者汪勇死因的认定,攸关原告的切身利益,因此,对被告认为《复函》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及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观点不予采纳。被告在作出《复函》之前,没有充分调查取证和组织医患双方就相关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作出的《复函》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鹰潭市卫生局于2010年5月7日作出的《关于贵溪市人民医院患者汪勇住院病历是否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的复函》。

  该案是医疗纠纷律师网在全国策划的按照《侵权责任法》指引的国家法定渠道为受害患方维权新方略的第一案。

  相关阅读

   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何以如此顽固?

 

     《维权万里行》特约记者 宋中清(医疗纠纷律师网



作者:宋中清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新浪微博 | 转播到腾讯微博

市长杂志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相关法律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主管

中国城市文化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

大众新讯社承办

 

协作单位:《廉政与法制》促进会、《中国政府管理》内部参考资料编辑部、《中国管理通讯》内部参考资料编辑部

 

市长杂志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市长杂志传媒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Copyright 市长杂志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支持单位:北京爱码科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京ICP备10024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