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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宁强县天津医院撕毁病历遭质疑

2010-12-07 21:58:33 作者:mayormag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2010年12月5日晚上,记者赶到汉中市宁强县。说起父亲在该县天津医院打点滴后患者突然死亡,死者二大儿子刘洪杰和二儿子刘洪武显得很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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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患者输液后猝死

  2010年12月5日晚上,记者赶到汉中市宁强县。说起父亲在该县天津医院打点滴后患者突然死亡,死者二大儿子刘洪杰和二儿子刘洪武显得很激动。
  据李洪武介绍,11月10日父亲刘光继吃过早饭后,自己骑摩托车到宁强县天津医院,从门诊大夫开了处方到输液室进行输液,处方里有哈药集团 制造总厂的头孢曲松钠。当输到第一瓶的约1/2时,感到头晕和恶心,父亲赶紧给家里打了电话,打完电话随即就晕倒过去。李洪武赶到医院输液室,发现父亲一 个人在输液室门口的过道地上坐着,浑身发抖,说感觉很恶心,浑身发热,于是李洪武将父亲背到门诊部门接诊大夫候医生处。侯医生感觉患者病情严重,让尽快安 排住院治疗。
  下午14:00点左右住院部向刘洪武要去以前的门诊病历(病历是完整的)。将开的各项检查化验单交完费,却未等到医院的采样化验。一直到傍晚,后来刘洪武有事回家,哥哥刘洪杰来医院看护父亲。
  刘洪杰傍晚来到医院,一直守着父亲。11日早上6:30,看到父亲显得不像前面那样疼痛,安静下来,以为父亲是睡着了,就怕吵醒父亲没有叫他。6:40左右突然发现父亲呼吸微弱。赶紧去叫值班护士,护士叫来大夫对父亲进行抢救。6:50分父亲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院方随后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上也注明:患者于2010年11月11日6:50猝死。
记者在 2010年11月10日该院出具的一份心电图申请单上看到,心电图上临床诊断一栏里有医生的质疑:1、慢支 2、输液反应?检查目的是:ECG,检查医生一栏的签名是:内一科医生王诚。
 
  病人去世院方撕毁病历  动用警力阻止家属讨说法
 
  父亲突然去世后,让两个孩子没有办法接受,兄弟俩要求查看病历,去值班室时发现病区医生将交接班记录撕毁后正在重新填写。刘洪武将交接班记 录本拿过来后,而撕毁的那一页医生始终不给,刘洪武随后拿走了医生撕剩下的记录本。当时刘洪武要求查看治疗记录及用药情况,医生说电脑死机、黑屏、有故 障,不让查看,随后听到消息的亲戚在医院门口聚集,向医院讨要说法。
  当时医院为了迎接领导视察,要“创二甲”验收,将我们聚集的事情向县上领导汇报。中午12点左右县公安局局长带队,来了50多名警察强行要 将尸体移走。并恐吓死者家属,再不走就将家属全部拘留,强行将我们驱散。让等验收组走了以后,再与院方协商解决。应家属的要求,同意封存病历,但刘洪武发 现,医院已经将收去的门诊病历撕毁,中间缺页,用药记录与原来不符,病历及处方全部篡 改。                                              
  记者发现病历上面是第四页,下面却成了第七页,中间缺少了第五、第六页。
 
刘洪武说:“觉得父亲走的太突然了太快了,看了一些用药的处方和病历有很多与当时不符,我们希望医院对撕坏病历这一事情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
 
  院方:写错了当然要撕了重新写
 
  12月6日下午,记者来到宁强县天津医院院长昝强的办公室,就死者家属质疑药物过敏致人死亡一事,昝院长说:“这医院是公办的,不是私办 的!我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就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要需要坐牢的我也去坐牢。整个过程资料显示的非常清楚,而且死者是个老病号;一直由门诊科侯大夫接诊, 而且侯大夫是一个正高主任医师。医师认为这个药(头孢曲松钠)效果是比较好,而且患者一直用这个药。这种药像上海、北京、西安这些大城市这药是不需要做皮 试的,是一种免皮试的药。而且当时患者输的第一瓶是头孢曲松钠,第二瓶吊了一半的时候患者说有些头晕,医师认为这属于正常的反应。”
 
  记者提及院方为何要撕毁病历时,昝院长反问记者:“如果你写错东西了难道不会把写错了的撕下来重新写吗?而且撕的是门诊病历,不是住院病历!而看到撕毁并修改的是交接班记录,东西写错了当然要撕了重新写。”
  而记者随后查阅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投诉人认为,院长昝强所谓的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是在刻意回避院方责任。医院撕毁部分病历,造成交付医学鉴定的病历资料不全,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当记者要求见见刘光继的主治医师侯士林大夫时,院长昝强:“侯大夫是我们院的主治医师他很忙,没有时间,我想,没这个必要。”
 
  【相关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王镡  范显斌  实习记者 刘志翠) 文章来源:维权万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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