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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退休工人联名控告镇政府暗地贱卖集体资产(组图)

2010-12-03 17:29:18 作者:林凡建 来源:《市长》杂志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北海合浦县廉州镇一家破产企业的退休工人代表星期四到市人大上访,代表近六十位工人,揭发镇政府暗箱操作,以两百多万元,贱卖超过一千万元的设备和土地等资源。工人表示,企业是他们当年入股建立的,但在权大于法的环境下,无能为力。

北海合浦县廉州镇一家破产企业的退休工人代表星期四到市人大上访,代表近六十位工人,揭发镇政府暗箱操作,以两百多万元,贱卖超过一千万元的设备和土地等资源。工人表示,企业是他们当年入股建立的,但在权大于法的环境下,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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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工人指电珠厂拥有的12亩地将被镇政府暗中出售(工人提供/记者乔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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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厂区一角(工人提供/记者乔龙)
   

早已破产的廉州电珠厂的一批退休工人不满镇政府在未经股东表决的情况下,暗中将企业的财产出售,身为股东的工人代表星期四带着58位工人签名文件到北海市人大上访。

代表王月怡告诉本台:“今天去北海市人大将我们的情况讲给他听,但是也没有什么效果只能给我们转这个材料。没有什么答复。”
 
       工人表示,廉州电珠厂现位于广西合浦县廉州镇罗屋坟,占地七千八百平方米,道路占地面积为1100平方米,办公楼占地面积为538平方米。2001年破产后,最近镇政府决定出售。

王先生续称:“把我们这个厂卖出去,他卖的价格又很低,280万,他不公开拍卖暗箱操作。我们这个厂占地面积12亩,是工厂地啊。给我们退休人员几千块钱的医疗保险。”
 
       该厂建于1968年,当时由工人自筹资金合股创办的。因为当时处于“文革”动乱期间,不允许企业挂“股份制企业”名义,故工商部门登记营业执照时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实质是“股份制”企业。

王先生说:“现在不承认我们是股份制,就算你说集体所有制你也不能侵犯我们的权益嘛。县政府没有投资过,我们全部是自己的资金。现在就要把我们的厂卖掉,但现在还没有卖出。”
 
       熟悉内情的广西律师杨在新当天协助工人代表向北海市人大陈情。

他说,该案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个这个资产起码都有12亩地,一百万一亩地都有一千万左右,但是现在他搞了两百多万就卖。他们没有经过公开拍卖程序,把它(厂)贱卖很明显的违法;第二个,创办人、退休工人他们原先68年投资建的这个厂,当时是20多个人集资的,后来就发展起来起码说(是)股份制企业,当时有关政策不允许登记为股份制就(登记)为集体所有制。
 
本台致电镇政府党政办公室询问。

记者:廉州电珠厂退休职工说镇政府把他们的土地贱卖了,问一下原因?

官员:你打企业办去问,因为这个事属于企业办主管。

记者:(电珠厂)是你们镇政府的企业?

官员:是啊,反正我们这里办公室不清楚这件事。
 
       当年参与组建该厂的股东代表潘承棣说:“我们1968年每一个人一百块合份起来,成立(的)股份制工厂。经过几年的努力这个产品销售比较可观,廉州镇把我们这个厂收编为廉州镇的集体工厂,第二次改革把它(厂)改成股份制,2001年工厂就倒闭了。”
 
       工人表示,股东所有的财产被镇政府占为己有,严重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他们要求上级部门制止并责令镇政府纠正侵权行为。
 
       杨律师说:“就算你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也应该是集体所有也不能归你政府所有啊。向他投诉他就不跟你讲理,退休工人很无奈。”

记者:有没有向法院那边提出?

杨律师:向法院起诉也解决不了这个,诉讼请求解决这个企业是股份制企业,那必须要以厂的名义要百分之七十的职工提起诉讼。问题(是)这里面在职职工占了一半,创办人这些职工也占了一半多一点总共加起来没有达到那个数目。
 
       工人说,电珠厂的留守负责人现在已完全站在廉州镇政府的某些官员一边,背叛电珠厂企业职工的利益,与官员勾结、密谋将电珠厂的财产侵呑为个人财产。

工人说,他们非常无奈:“廉州镇的官大他们掌握着政权,这个官大我们退休的这边的没办法。他权比法大,所以我们不服。”
 
       如下是他们已经向当地县市人大投诉的投诉书:

依法查处侵占廉州电珠厂企业财产的违法行为

投   诉   书
       廉维字(2010)第2号

投诉人:合浦县廉州电珠厂王月怡、潘承棣、何家钦、曾纪智等58名职工。具体名单附后。

联系电话:0779-2250360(王月怡)   0779-2250804(潘承棣)

被投诉人:合浦县廉州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陈庆锋, 镇长

投诉事项:
投诉合浦县廉州镇人民政府非法将廉州电珠厂企业股东所有的财产霸占为其所有侵犯企业股东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制止并责令其纠正该违法侵权的错误行为。

事实与理由:

廉州电珠厂厂址所在地现位于广西合浦县廉州镇罗屋坟(即海角加油站附近),厂区占地面积为789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3127.70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为2010.19平方米,道路占地面积为1100平方米,车间占地面积为526平方米,办公楼占地面积为538平方米。

廉州电珠厂是1968年5月份开始由25个街道青年自筹资金合股(当时是每人出资100元)创办的。因为当时处于“文革”动乱期间,不允许企业挂“股份制企业”名义,故工商部门登记营业执照时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实质是“股份制”企业。

1989年间,廉州电珠厂扩大企业的规模,接收并购了廉州镇单车托管所停车场,后来又出资向当地北山生产队(村小组)购买了现在的厂房土地。

廉州电珠厂创办与发展扩大规模过程中,廉州镇政府部门或者他单位从不投资也不划拨过一分钱或实物给廉州电珠厂。

1998年上半年,廉州电珠厂进行企业改制,将原挂名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当时有镇政府派人到厂指导改制工作,全体职工近100人均认购出资入股,全部成为股东,这有当时的改制章程及入股股金凭证为据,但没有办理变更工商登记。在这次改制中,镇政府也未作过任何投资拨款。

投诉人认为,根据以上事实,依法应当确认廉州电珠厂是属于“股份制”企业,并非镇办(镇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资产所有权应归属全体股东所有。

廉州电珠厂因社会经济等原因,于2001年停产至今,全体职工处于停薪待岗状态,个人自谋生计,自行解决社保统筹事项。

近年因土地升值,被投诉人廉州镇政府的个别人欲谋取廉州电珠厂的土地房产为已有,他们强词夺理以电珠厂为镇办(镇属)企业为理由,以改制安置在职职工为名义,伙同有关人员开始密谋策划拍卖电珠厂土地房产为己有的秘密活动。

他们没有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掩盖着退休职工卖厂的消息,不公开买主身份,不作公开评估拍卖竞买,实行“暗箱操作”,初步拟定以250-280万元的极低价卖掉电珠厂所有的资产给其关系户。

投诉人认为,电珠厂的土地房产总价值按现市场价评估并公开拍卖,最小也应值900-1000万元,居然被廉州镇政府的某些人以两三百万元就送给他人,这帮败家仔“曲线救国”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敢做!他们还打着“三个代表”“执政为民”的旗号呢!

投诉人认为,电珠厂的资产是属于电珠厂的股东所有的,起码也是属于电珠厂全体职工集体所有的,而绝不应当是廉州镇政府所有的。如何处置电珠厂资产的事宜应由电珠厂的股东(或者全体职工)参与决定,廉州镇政府无权代表电珠厂处置电珠厂的财产。

投诉人知悉廉州镇政府的某些人要私自暗箱操作拍卖电珠厂并侵呑电珠厂的财产为其所有的违法侵权行为后,及时组织本厂的退休职工到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上访,还向合浦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诉。

另外,电珠厂的留守负责人现在已完全站在廉州镇政府的某些人的一边,背叛电珠厂企业职工的利益,与廉州镇政府的某些人勾结、串通、密谋、策划、操纵将电珠厂的财产侵呑为某些人的财产,其留守负责人的职务应当被摆免。

投诉人认为廉州电珠厂应属股份制企业是有铁的事实的,(1981年2期《广西画报》)的相关报导就是一个铁证,是任何人也辩驳不了的。1998年再次改制仍属股份制企业,工商登记即使未变更名称,这并不能否定该企业属股份制的真实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电珠厂符合股份制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该股份制企业的全部资产依法应当归属全体股东(职工)所有。相反,镇政府对电珠厂从来没有投资拨款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能认定为镇办(属)企业。

投诉人认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现私自拍卖电珠厂土地房产并归其所有是违法的无效的,是对我们股份制企业的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侵权 。他们打着政府的名义,干着损害人民利益的违法勾当,败坏人民政府的声誉,制造政府与民众的对立,有损和谐社会的建立,影响社会的稳定。为此,投诉人依法特向你部门提起投诉,盼望你部门能依法制止并责令被投诉人纠正该违法侵权的错误行为,以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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