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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董立荣 女 60岁。住山东省文登市米山路。
【事由:】
1998年5月,我与表弟迟法师共同经营两辆罗曼工程车从事商运。迟法师因车祸被对方肇事轧死。我雇用的司机徐法光趁机伪造所谓的死者迟法师的借据(该借据的债主是不存在的人,且无人可证借据的真实合法性;被告不能认可),将死者的两个未成年子女告上法庭。山东省文登法院书记员张培文主审。该法官仅依据原告提供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也不验证原、被告双方身份,就将起诉的原告“徐发光”与参加诉讼的原告“徐法光”混同一人。被告是威海人,不再文登法院管辖内。立案审理也应在威海法院进行,且不给被告送达开庭通知书。法官张培文与所谓的原告密谋,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正在辽宁营口交通事故处理中的罗曼工程车强行拉回山东文登执行财产保全。并再次违反法定程序将市值30万元的车评估价只有2.5万元(暗箱操作评估,不告知被告知情,亦无有效合法文书证实鉴定结论)。判决书至今未给被告送达。标的物(被告车辆)已经拍卖不知去向。
伪造送达文书,庭审记录一再涂改
法官张培文和其他几人共同伪造案卷,掩人耳目。
请看:同一日同一人在二份送达书上签名,笔迹出入特大;(资料附后)。共两页的庭审记录却是两个不同的书记员完成;判决的送达书先后在案卷中被两次更换等等。简直是视法律如儿戏,拿人民给他们的权利滥用!无异于草菅人命。亵渎法律!
1998年结案,2004年案卷还在张培文个人手中私藏。
这一切均可说明法官和所谓原告人有利益上的链条。
张培文私自处理的财产本属于董立荣个人财产(本案相关证人及原始购物发票证明),可张培文不做任何调查,没查清财产归属就肆意处置。置公民合法财产与权利于不顾,胆大妄为至极!难道除了手中权力就没有金钱的魔力参与吗?!恳请最高法、最高检领导能从民生利益出发,彻查此涉案贪官,定能给公民一个合理合法的公道!!!
文登法院副院长杨学文和威海中院副院长于明丽对此案判决不辨真假,就维持原判。
却把责任推给被告迟万超、迟晓静(死者迟法师子女),法院从不认真审查案件,不看是不是符合立案条件,就盲目立案,盲目审理,盲目定案!法院简直成了某个人谋取私利的权威工具了!简直无法无天。
庭审应审查涉案人员身份而不审查,责任在谁?应开庭审理而不开庭,不让所谓被告文盲子女请律师,他们怎么能明白法庭上的是非曲直和审理玄机?!如此明显的有失公平的案件,法官们难道就没有责任吗?(有违《民法通则》72条)
结案在前,审理在后,岂不荒唐?
原告在98年7月20日诉被告还欠款,而98年10月26日审判笔录中案由却是“追索劳动报酬”;此案卷封面日期是“98年10月13日”,案由是“追索劳动报酬及借贷纠纷”。上述日期说明:(1)结案在前,庭审在后,实在荒唐!(2)三个不同文书却是三个不同案由,实在可笑(同一案子);(3)追索劳动报酬和借贷纠纷是两个不同案子,合并审理,实在胡闹!
涉案罗曼车主是董立荣,属董私有财产
文登市法院再审以无据可查证该车辆属于董立荣私有财产为由,硬是拒绝董立荣提供的证明财产属于私有之说。拒不采纳证人证言和发票。
法院认定车主是未成年孩子迟万超、迟晓静,这目的昭然若揭。法院并没有其扣押车辆的归属权证据。
在法庭上,有多人多次证言证词是董立荣的。
威海中院副院长于明丽草率定案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于明丽,本应起到公证执法的表率。然而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明显偏袒文登市法院。对显而易见的事实视而不见,不洞察真相,片面听信张培文精心编造的案卷,不做实事求是的调查取证,不履行法律程序。丧失作为法官的公平公正原则。竟然做出睁眼说瞎话的荒唐判决,致使受害人财产被“合法侵占”,投诉人含冤十二年之久难以昭雪!
我们强烈要求,上级领导认真查看文登法院的书记员张培文独任审判员的判决。伪造案件并违法私藏案卷,将原告实际并不存在的“债务”通过“交易”达到“合法化”。不知这背后的利益有多大?!竟让人民培养了十几二十年的法官背离法律准则?!甘愿冒天下之大不韪,昧着良心,背叛法律!做出如此判决!!
恳请有关部门给投诉人一个合理合法的答复!还法律尊严于公信力!!!
投诉人也恳请正义感的媒体人给予关注关怀。不胜感激。
投诉人:董立荣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