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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机制促志愿服务全民化

2010-10-25 20:18:55 编辑:郭昌泓 来源:公益时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前不久,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并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自1999年全国第一部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诞生以来,广东再次率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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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并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自1999年全国第一部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诞生以来,广东再次率先修订了与志愿服务相关的法规。

  这次修订修改了志愿者的条件,删去原《条例》对志愿者的年龄、户口、技能的限制;统一“志愿者”与“义工”等同的称谓;建立注册制度、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并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加强财政支出和社会募捐等对志愿服务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并清晰界定了各相关法律责任……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组织”……为适应近10年来广东志愿服务的发展,新修订的《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特地对原《条例》中已不适应现状的定义进行修改,体现了包容性。上述内容就是本次修订后对志愿服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所作出的新的定义。

  新修订的《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充分考虑了广东志愿服务多元化发展的现状,将“义工”、“义工联合会(协会)”表述纳入《条例》当中,也使得社会公众对“义工”和“志愿者”这同一概念的两种不同表述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明确“志愿者联合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和志愿者档案,为志愿者提供服务证明等”……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广东团组织也进一步明确了志愿者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据介绍,目前实践中,在提供志愿服务时,有的志愿者对自身权利不清楚,导致自身权利不能得到合法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志愿者对自己的义务不明确,导致志愿组织管理存在不便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志愿者,保障志愿组织的管理顺畅,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本次修订明确了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规定了志愿者享有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了志愿者的义务。第十八条对志愿者参加有组织活动提出应佩戴统一标识的要求。

  尽管新修订的《条例》建立了志愿者注册制度,但对于志愿者“是否一定要在志愿者组织进行注册的疑问”,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条例》并不强制要求志愿者必须到志愿者组织或有关机构进行注册。但是,“鼓励志愿者进行注册,能够使志愿者本身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有保障,同时也能够进一步规范志愿者的行为”。

  同时,新修订的《条例》也清晰界定了志愿者各相关法律责任。如因志愿者过错造成志愿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损失或者损害是因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志愿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相应地,对志愿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因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过错造成志愿者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时,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界定法律责任是出于爱护志愿者及志愿者组织的考虑进行法律风险提醒,而不是着眼于事后的法律责任追究。”专家表示,这些明确、细致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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