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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一名财政局落马原局长曾戴8顶官帽

2010-09-29 19:08:58 编辑:mayormag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财政局原局长董黎明竟然头戴8顶“乌纱帽”,同时兼任5家企业的“一把手”、两家企业的党委书记,堪称创造了一项官场“奇迹”。

  落马官员曾头戴8顶“官帽”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财政局原局长董黎明竟然头戴8顶“乌纱帽”,同时兼任5家企业的“一把手”、两家企业的党委书记,堪称创造了一项官场“奇迹”。

  既是官员,又是商人,在缺少监督的官场中,董黎明没有免俗,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1203万元

  海一笑

  “被告人董黎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合肥市新站区财政局原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之便或其职务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接、借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及公司股份共计价值人民币120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9月13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董黎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董黎明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受贿赃款120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今年41岁的董黎明非法收受财物、干股共计1203万元,这在贪官队伍里已算不上什么“壮举”,但这个“青年才俊”头戴8顶“乌纱帽”创造的官场“奇迹”,官员兼做老板,以及他对受贿问题的天真解释,却引起社会一片哗然。

  “青年才俊”仕途曾走“慢车道”

  董黎明被判刑后,更多的人在追问,8顶“乌纱帽”是怎么落到他的头上的?

  其实,董黎明是在仕途的“慢车道”上挤出来的。他1969年7月出生在合肥,1989年7月,已经20岁的董从合肥经济管理学校中专毕业后,被分配到合肥农机修造厂工作。

  当年他又考到安徽财贸学院会计学专业脱产学习。完成这次“镀金”后,董黎明被调到合肥市原郊区财政局环城信用社从事国债发行和兑付业务。

  1995年4月,他开始担任合肥市郊区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兼任合肥瑶海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助理。自此,董黎明开始了自己的从政之路。因瑶海街 道处于合肥新火车站新兴市场开发地段,他这个小小街道财政所所长权力可不小,更重要的是,他利用这个位置,积累了官场上的“人脉”。

  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于1992年12月与国家重点工程合肥铁路新客站同步开工建设。1995年4月,安徽省政府正式批准设立试验区。1996年2月,国家建设部将试验区列为全国首家城市综合开发试点区。

  从街道财政所所长到2006年3月担任合肥新站区财政局局长,董黎明用了11年时间,也算尝遍了官场“潜规则”。当上新站区的“大管家”后,他工作认真负责,勤勤勉勉。曾帮助公司上市,为新站区节约了近6000万元的财务费用。

  作为新站区的“少壮派”,董黎明在财政局长这个位子上,开始了他在官场上最为风光的生涯。董黎明除了兼任新站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负责人 外,还同时兼任5家企业的“一把手”、两家企业的党委书记——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 书记;合肥新站建设投资公司董事长;合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安徽中州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这些公司要么是国有企业,要么有国有股份,管财政的局长不当董事长,放心叫谁当?”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说,“开发区管委会属于‘小政 府’,机构比较精简,而开发区就是搞经济开发的,人员少,兴办公司多,董黎明一人兼数职,也就很正常了。这种情况在各地许多开发区都存在,不足为奇。”

  而据披露,董黎明一人头戴8顶“乌纱帽”的原因相当简单。

  当时恰逢机构改革人事调整,新站区机关原有235人,大规模地“裁人运动”后只留下了140人左右,而且大部分都是降级使用,其余人皆以提前退休、长期病假和协商辞退的方法处理。

  董黎明头戴8个官帽就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怪胎”,背后推手者单方面地认为董黎明靠得住,忽视或忘记了中央三令五申的政府官员不得兼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果敢地委他以重任,大权独揽,谁知他竟然很快就出事了。

  今年年初,董黎明被纪委带走,2月2日被免去区财政局局长职务,2月5日被逮捕。这无异于给了赋予董黎明8个“乌纱帽”的人一记沉重的“三截棍”。

  在董黎明官帽满身的现象中,有必要检讨监管制度对权力制约制度的实际效果。这才是董黎明腐败案的警示意义。

  “这只能算违纪不能算违法”

  8月30日当天庭审时,公诉人刚开始宣读起诉书,被告人特别冗长的身份就引起旁听人员一阵唏嘘。

  戴一副眼镜、个头不高、面目清秀的董黎明不过是个小小副处级官员,居然拥有8大职务,其中有5家企业的董事长职位,这5家公司主要从事国有资产 投资、经营管理及项目投资管理、房产开发销售、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这些企业几乎都带有一定的垄断性。

  董黎明为何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

  公诉机关对董黎明的指控分为三大部分。

  1997年至2009年间,非法收受合肥市郊区瑶海街道胜利村等13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少则2000元,多则4.7万元,累计23万元。对这些琐碎的受贿数额,曾经掌握庞大国有资产的董黎明认罪得颇为爽快,称都基本属实。

  他对收受这些钱物的理解也很流俗:送钱给他的有昔日好友、同事,也有有求于他的银行行长、会计事务所所长、房产开发商,大多是“礼节性赠送”, 觉得不收下对不起朋友,抹不开面子。有的人是为了感谢他帮忙要到了工程款,有的人是希望他安排财政款存到他们的银行,有的是为了揽工程、退税;有3个人是 为了能在新站区承揽审计业务,所送款加起来有8.2万元。给单位做审计,应该查漏洞,居然要先送礼,这多少有些讽刺意味。

  2007年下半年,刘某为了得到时任新站区财政局长董黎明的帮助,要和董黎明合办公司。两人商议后,由刘某代为出资180万元,以陶某的名义代董黎明入股,与刘某合作成立了安徽尊贵钢结构有限公司。

  面对公诉机关的第二项指控,董黎明的态度变得十分坚决,认为自己没有受贿。他说,我和刘某是十几年的朋友,刘某想办一个厂,找到自己合作,准备在肥东买一块地,这样即使办厂没有赚什么钱,但土地会升值,还是能赚到钱。

  董黎明是眼看着刘某一步步发迹的,经他一鼓动,就盘算起如何才能做得神不知鬼不觉。“当时我就表示,我是公务员,入股开公司是违反纪律的,自己 不能入股,但可以以亲戚的名义入股。我手上没这么多钱,如果要入股,就要抵押房产筹钱。我对能不能买到那块地没有把握,如果土地买不下来,我再将房产赎回 去,中间要交各种费用,不合算。”董黎明说。

  两人最后想了一个两全之策:由刘某先出全部资金,董黎明的那部分股份算是先借刘某的,如果土地能买到手,他就抵押房产后将钱补给刘某。董黎明决定由妻弟陶某替自己出面办理,并作为公司股东。

  “刘某虽然注册了公司,但最后土地没买到手,那笔钱是我找他借的,公司是个空壳公司,没有运行,刘某就把钱撤回去了。这只能算违纪,不能算违法。”董黎明为自己辩护说。

  其辩护律师也提出,董黎明是在新站区任职,刘某的厂址选在肥东,董黎明无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利益,因此这不构成受贿罪的犯罪要件。

  但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证实,在新站区投资办企业的刘某当时知道董黎明当财政局局长了,借给董180万元资金一起开公司,就是拉近关系以图今后可以得到董黎明更多的帮助。

  “那是借款不是受贿”

  2008年5月,国家发改委下达民间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同年10月合肥市政府进行推广试点,时任合肥新站区财政局局长的董黎明同时兼 任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负责人。董黎明主动找到合肥一家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让该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法人发起人。经协商,董黎明与该公司达成合 伙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口头协议。

  2009年4月,该公司代董黎明出资1000万元,董黎明以段某、周某的身份与其他股东注册成立了总股本5000万元的合肥新站鑫银小额贷款有 限公司,同年8月董黎明提出退股要求,由于受公司法两年之内不得转让股权的规定,股权没有转让成功。至案发时,董黎明仍实际占有该公司20%的股份,价值 1000万元人民币。

  “我收到起诉书一看,起诉金额如此巨大,一下子懵了,我都不相信自己有这么大的胆子。”面对这部分指控,董黎明拒不认罪。他大声说:“我只是想持有股份一段时间,赚点利息差价,没有参与经营,也没有分红。这钱是借周某的,绝不能算受贿。”

  “小额贷款的利息要高于银行贷款利息,我作为项目负责人,知道这里‘钱景’不错。”董黎明说,“周某是搞建筑出身的,手头上有几千万元的资金, 但对小额贷款不是很了解,他咨询我是否能够入股,而我本人对这件事情很感兴趣,我本来想,拿自己家和亲戚家的房产抵押也能值个几百万元,就想着入股了。谁 知道,后来政策有了变化,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由原来的2000万元上升到5000万元。我没那么多钱,周某说钱不是问题,他借给我。我主要只是想赚 取这其中的利差,想等将来股权转让了,把钱还给他的。”

  董黎明一直表示,自己是向周某借的钱,还签订了股权抵押协议,不是某建筑公司给他干股。

  “董黎明签过借款协议,有相关的借据和文书作证。”辩护律师说。

  “入股不到两个月,我自己也觉得不妥当,就主动要求退股了。把股份全退给了周某,让他帮忙把股份分给其他的股东,在这过程中,我没有收受好处,也没有分红。”董黎明说,

  “你准备退股的时候提什么要求了吗?”公诉人问。

  “没有,我是无偿退出的。”董黎明答道。

  “你的股权到底有没有退出?”

  “周某说帮我全权处理此事。”董黎明说着,声音低了下去。

  公诉人举证证实,当时合肥某建筑公司给董黎明小额贷款公司20%的股份,就是为了讨好他,希望将来能得到财政局的支持。

  公诉人指出,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 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 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据此, 董黎明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精明的董黎明,没想到他所谓借刘某和周某的干股,全被指控为受贿。

  今年9月13日,董黎明受贿案一审宣判。因在办案机关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实,被认定自首,董黎明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没收财产30万元,受贿赃款120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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