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并非一般的司法文书,一个编号只能有一份法医鉴定书,然而却出了两个结论;拘留释放两书日期都有误?就这么一个看似蹊跷的案件,从警方到检察院又到法院一系列的程序走来,又是怎样一级级通过的呢?
今年六月,本报接到安徽毫州市民蒋侠反映,当地法医检查鉴定中心竟然在同一个编号[亳法鉴字(2004)1630]下“产”出两个法医鉴定结论,导致其丈夫葛阜阳(学名葛现斌)无辜遭到当地警方抓捕,检方竟然提请公诉,法院久拖不判,致使葛阜阳被关押达7个多月。
2010年6月2日下午,记者来到安徽省亳州市。在该市谯城区蒋侠家,记者见到了同一个编号两个结论的法医鉴定书。据蒋侠说,2009年10月15日,因 其丈夫葛阜阳遭到诬陷,导致在山东做生意时被亳州警方抓回,一直关押在本市看守所里,后来检方提请公诉后,法院又久拖不判,恳求予以关注。
据蒋侠介绍,2004年9月4日6时左右,市民蒋华峰与其妻因住房滴水问题,从亳州市文化巷赶到蒋侠公公葛长申的住处叫骂,并发生冲突,互有皮外伤。当日 双方都住进市人民医院,蒋华峰经眼科医生诊断左眼外伤。第二天,葛阜阳去医院看望父亲葛长申时,与蒋华峰夫妇相遇,遭到辱骂。葛阜阳赶紧掏出手机报警,不 料手机被蒋华峰打落,他迅速离开现场。而蒋华峰却向警方报了案,称葛阜阳打伤了他。
警方在接到报案后,委托亳州市公安局法医检查鉴定中心对蒋华峰的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亳州市公安局法医检查鉴定中心于2004年9月6日作出法医鉴定书,编号为亳法鉴字(2004)1630号,认定蒋华峰为轻伤。
让人诧异的是,2004年9月20日,亳州市公安局法医检查鉴定中心在该市华佗中医院提供了没有蒋华峰姓名的CT扫描片,也未有蒋华峰在医院治疗骨折的医 生诊断书,更无当日治疗骨折的病例情况下,竟然又“产”出另一个法医鉴定结论,编号为法鉴字(2004)1630号,鉴定书中的绪论里写有“根据检查,结 合眼眶CT评定为轻伤[详见亳法鉴字(2004)1630号]鉴定书”。而在结论里写有“根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第3.7条之规定,其上述损伤程度评 定为轻微伤。
虽然有份法医鉴定结论认定蒋华峰是轻伤,而后一个鉴定结论又认定蒋华锋为轻微伤。我们也不知亳州警方是以哪个鉴定立的伤害案件,既然有了轻伤鉴定也足够追究葛阜阳的刑事责任了,又为何用同一个文号产出了第二个轻微伤鉴定结论。
时间到了2009年10月15日,葛阜阳在山东被警方抓获。 10月27日,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开出了《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是“蒋华峰左侧框内壁凹陷性骨折,其损伤度属轻伤范围”。
令人不解的是2009年12月21日,当地警方对蒋华峰询问,询问笔录时蒋华峰承认,在2004年9月4日,蒋的左眼被葛阜阳的父亲葛长申打伤,5日上午 又被葛阜阳打伤。警方问蒋在2004年9月4日和9月5日发生打架的当天做CT检查了没有?蒋回答发生打架的两天,他都没有做CT检查,是在2009年9 月6日做CT检查的。但是2004年,鉴定中心依据的都是蒋华锋当初的CT检查而做出的轻伤结论。
2010年1月25日,亳州市谯城区检察院在致谯城区法院的起诉书中称,被告人葛阜阳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葛家见葛阜阳被无辜陷害,向有关部门以及领导反映,但是无结果。他们只好请当地律师代理诉讼,但没有一个律师愿意接这个案件。万般无奈下,到北京聘请了律师。虽然开了三次庭,但是谯城区法院并没有宣判。
2010年6月2日下午,记者来到亳州市政法委。据该委信访室李主任说,葛家向亳州牛市长,政法委杨书记快递的材料,两位领导已作出批示,指派人员正在办理此案。
2009年10月28日,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开出谯公刑拘【2004】558号拘留通知书,通知书中写有“于2009年10月27日18时将涉嫌故意伤害的葛现斌刑事拘留”,落款日期却是2004年9月20日的字样。
无独有偶,在谯公刑释字(2010)147号的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释放通知书》上,又一次出现了“于2010年10月27日被执行逮捕/拘留”,落款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六月四日”的字样。
司法文书连续出现这样的问题,令人难以捉摸!而亳州市谯城区委政法委员会在2010年6月30日《回复函》中的答复是:“《释放通知书》谯公刑释字 【2010】147号,填写的对葛阜阳的拘留时间是2010年10月27日属于笔误,正确的拘留时间是2009年10月20日。”
试问一下我们的司法人员,执行程序怎能如此草率,司法文书岂是儿戏,又怎么一误再误?
让人疑惑的事情再次发生,2010年6月4日,在当地警方的协调下,蒋华峰与蒋侠签订协议书,表示双方及家人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及经济责任。蒋侠在得到有 关部门不追究葛阜阳责任的前提下,没有征得葛阜阳同意,就代签了葛阜阳的名字。当晚8时,葛阜阳被关押7个多月后,没有拿到释放证悄然回家,蒋侠说。
亳州市谯城区政法委员会在2010年6月13日给本报的《回复函》中第二条也这样写道:“亳州警方抓人是因为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后经做双方工作,双方达 成调解协议,释放嫌疑人是因为双方达成调解,化解了矛盾。”在协议中也没有互相的赔偿条款,当初蒋华锋积极报案动用警方,数年后葛阜阳归案,蒋华锋又放弃 追究葛阜阳的责任。我们不得不问,蒋华锋既然被葛阜阳致成轻伤,为何又无条件的放弃追究葛阜阳的责任呢?
这样人性化的执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当地乃至全国尚能做个范例。协议形成应具备的基本要素,稍有常识的人都是通晓的。无当事人亲自签名或授权委托的协议,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很值得商磋探讨……
纵览全程,国法、公信、公理在这里无异于......
由此看来,在该地区和相当范围内,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执法人员,的确要下功夫、大力度地在提高整体执法水平,提高综合素质上做些文章,否则,长此以往,“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将会成为一纸空文,政法队伍的形象将会受到严重影响。(来源:现代消费导报 记者 周勤杉 胡忠民 杨顺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