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广西9月26日电 近日,钦州市中级法院对邓文达涉嫌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邓文达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邓文达系灵山县某水库管理局局长,2008年8月至9月其担任局长期间,在该水库除险加固Ⅱ标段工程、龙塘水库和陆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过程中, 与本局分管工程的副局长刘阳、工程股长袁历一起,利用其特殊身份及主管工程、负责工程款审批支付等职务便利,伙同桂林某公司的邓华及南宁的赵祥、冯谦一起 对工程招标暗箱操作,进行围标、串标,最后中标取得工程的承建权,然后以邓华出面投资进行施工。邓文达在实际未出资、未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暗中要占一 份,从而个人先后多次收受邓华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0万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另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 开办公司或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罪论处。本案中,邓文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 利益,以合作投资、合伙承包工程的名义获取“利润”,却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因此,法院最终认定邓文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 有期徒刑11年。
(本文来源:正义网 作者:叶莉莉 黄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