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管理通讯内参部,《市长》杂志,愿与各界社会人士竭诚合作,挖掘社会热点,向领导反映事件真实性,为领导提供真实有效的社会素材。 联系邮箱: [email protected]

首页 > 产经新闻 > 山西一县局长未出资获巨额"利润" 受贿被判11年

山西一县局长未出资获巨额"利润" 受贿被判11年

2010-09-26 18:57:22 作者:mayormag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正义网广西9月26日电 近日,钦州市中级法院对邓文达涉嫌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邓文达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正义网广西9月26日电 近日,钦州市中级法院对邓文达涉嫌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邓文达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邓文达系灵山县某水库管理局局长,2008年8月至9月其担任局长期间,在该水库除险加固Ⅱ标段工程、龙塘水库和陆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过程中, 与本局分管工程的副局长刘阳、工程股长袁历一起,利用其特殊身份及主管工程、负责工程款审批支付等职务便利,伙同桂林某公司的邓华及南宁的赵祥、冯谦一起 对工程招标暗箱操作,进行围标、串标,最后中标取得工程的承建权,然后以邓华出面投资进行施工。邓文达在实际未出资、未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暗中要占一 份,从而个人先后多次收受邓华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0万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另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 开办公司或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罪论处。本案中,邓文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 利益,以合作投资、合伙承包工程的名义获取“利润”,却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因此,法院最终认定邓文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 有期徒刑11年。

(本文来源:正义网 作者:叶莉莉 黄长飞)
关键词:山西局长受贿

市长杂志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相关法律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主管

中国管理通讯内参部主办

 

市长杂志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市长杂志传媒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Copyright 市长杂志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支持单位:北京爱码科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京ICP备10024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