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上网公布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采取质证、辩论等方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人的说明,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核实证据,查明事实。听证审理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或者撤销已无实际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提出答复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但不适合撤销的。规定提出,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当事人隐私依法不得公开的案件外,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将作出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上网公布,供全社会公开查阅、监督。
不按规定报备将被通报批评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等,在送达当事人后10日内应当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报送备案由上级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不按照规定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报送备案的,上级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予通报批评。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职权检查、督促、责令其限期履行。对前款规定情形,申请人、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诉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受申诉后7日内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被申请人自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将结果报告发出责令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