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管理通讯内参部,《市长》杂志,愿与各界社会人士竭诚合作,挖掘社会热点,向领导反映事件真实性,为领导提供真实有效的社会素材。 联系邮箱: [email protected]

首页 > 社会新闻 > 四名原安徽国路高管被判私分国有资产罪

四名原安徽国路高管被判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0-09-21 09:38:48 作者:mayormag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晨报讯  受过高等教育,有着高工资、高地位的四名原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国路公司)高管,因检方指控犯有贪污罪、受贿罪,站在了法院的被告席上。7月12日与9月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记者昨日从中院获悉,这四人分别被判刑,而所犯罪行也增加了一项:私分国有资产罪。

  晨报讯  受过高等教育,有着高工资、高地位的四名原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国路公司)高管,因检方指控犯有贪污罪、受贿罪,站在了法院的被告席上。7月12日与9月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记者昨日从中院获悉,这四人分别被判刑,而所犯罪行也增加了一项:私分国有资产罪。

  被告人汪某某、陈某龙、陈某光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6个月、17年6个月、4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杜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陈某龙、陈某光分别利用担任国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分别非法收受他人钱款 45000元、21000元、45800元,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汪某某、陈某 龙、陈某光、杜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以虚假列支的方式从国路公司套取的国有资金1022823.40元,以单位发放账外工 资的名义私分给个人,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为贪污罪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汪某某、陈某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还利用主 管公司事务等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侵吞国有资产2478028.06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汪某某、陈某龙、陈某光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第二被告陈某龙表示上诉,其他被告人尚未表示是否上诉。

  胡明艳 本报记者 张玉学

市长杂志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相关法律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主管

中国管理通讯内参部主办

 

市长杂志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市长杂志传媒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Copyright 市长杂志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支持单位:北京爱码科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京ICP备10024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