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二建被捕判刑前后,一直大声喊冤,坚称自己无罪,其罪名是“莫须有”的,属于典型的报复陷害。 2010年3月15日,姚二建刑满释放后开始向省高院申诉,要求撤销违法判决,宣告无罪。据悉,当地不少群众和法律工作者认为,此案系当地个别领导人为制 造的冤案,其目的是借机报复陷害代表村民一直向镇政府和村委会追索卖地款的村民组长姚二建。只是所定罪名明显牵强附会,引来社会一片质疑之声。
姚二建在河南省高院立案庭前
位于三门峡上村的国家粮食储备库
姚二建为追索卖地款二千多万元多次上访
姚二建何许人也?今年59岁,原是湖滨区会兴街道办上村三组组长。本来,村民组长就应该和村委会、街道办等上级部门领导搞好关系,服从组织领导,偏偏姚二建是个“一根筋”,非要和群众搅和在一起,和村、镇领导不大“不合群”。2000年12月,会兴镇上村三组24户村民的62.8亩土地,被三门峡市粮食局国家粮食储备库征用。24户被征地群众没有见到征地协议,不知道土地一亩卖了多少钱,也没有依法领到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24户村民只好推选姚二建等4名代表上访。
姚二建就多次向国家和省市反映和举报,在上级政府的督促下,2001年2月1日,上村村委会才同意给被征地村民每户补偿5000元青苗款。
群众追问卖地款,村干部竟荒唐答复,粮食储备库是免费征地,没有土地补偿款。姚二建不信这个邪,从2001年3月到2005年1月,姚先后到国家信访局立案一次,省信访局立案四次,到北京找各部委上访16次,给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市领导发信60余封,还给国家领导人汇款三次,各500元,作为上级机关调查处理“路费”,足见姚二建控告的急切心情。2004年2月26日,上村村委会才又逼迫给村民每亩1448.75元的土地补偿、安置费。
但被征地户村民认为,征地协议不公开,这批征地款至少二千多万元,至今下落不明。在姚二建等人的上访下,2001年春节,村委又给每位村民年终分300元。
上村村委干部透露,姚二建上访,镇、村派人去北京和省里的接访费用就达28万元。
与此同时,2005年以后,姚二建等人还不断反映举报上村村委会主任刘国升的经济问题,刘先后被处分和免职。此举引起了刘国升的不满。用姚二建的说法,镇、村主要领导已经把他视为眼中钉、肉中刺,必予除之而后快。
本来姚二建被取保出来,就老实一点算了,没想到姚二建又想竞选村主任,和刘国升兄弟又干上了,
2008年11月2日,上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在上村大院举行。姚二建和刘国升的弟弟刘建国竟然被提名为村主任候选人,三门峡砥柱杂志社的记者杨宏伟目击了全过程(该杂志刊登有记者目击记)。唱票时,姚二建的票数已达960张,已经过半,而刘建国的选票相差甚远。就在此时,刘家的亲属突然闯进唱票台,砸票箱,撕毁还未唱完的选票,擦掉黑板上姚二建的票数。致使选举流产,却没有人追究。
11月11日,再次选举,姚二建以1059:772票击败了对手获胜,但会兴街道办领导当场宣布,选举无效。
姚二建称:12月10日,再次选举。此前,刘以每桶44元购买了1700张食用油票,以油票换选票击败姚二建,当选村主任,对如此明目张胆的贿选,会兴街道办却宣布有效。
事后,姚二建又到处上访贿选问题,彻底把会兴镇及湖滨区领导激怒了。等待姚二建的是二次入狱。2009年4月20日,姚二建、陈平社二人重新被逮捕。
4月22日,姚、陈二人因破坏选举罪被判刑一年零三个月。4月28日,姚、陈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发荣亲任审判长审理此案,但没有开庭。2009年11月10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人:姚二建无罪,此案属报复陷害
年过六旬的宁义德是姚陈的辩护人,他认为:此案是一起报复陷害案。姚二建、陈平社根本不构成“破坏选举罪”,法院应该宣告姚、陈无罪。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起诉书指控姚、陈“借故”拒不分发选票,阻扰本选区选民选举。事实上, 此时高建良等人已将票箱踩坏,俱乐部大门上锁,致使三组选举无法进行,破坏选举的应该是高建良等人,而不是姚、陈二被告。姚、陈二人到区、市人大举报、控 告高建良等人破坏选举行为,属于选民正常行使权利,不仅不构成任何犯罪,还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
2、证据未经质证;举报信出现已故村民举报签名,属于伪证;所有证人证言,自相矛盾,漏洞百出,不能形成证据链条。
一审开庭时,所有证人无一出庭作证,辩护人和被告人多次向法庭要求作证,没有采纳。刑法第47之规定:证人、证言应当在法庭接受公诉人、当事人、被告人和辩护人询问、举证。可作为本案依据。
本案中,举报姚、陈破坏选举的500多名群众联名签名中,有几人是已经死去 的村民。其群众签名是移花接木,陷害者将群众联合签名上访房管局建设教师公寓征地一事的签名,附到控告姚、陈破坏选举一事上,难道死了的人也会到起死回 生,控告姚二建破坏选举?这是明显的伪证,二审法院却视而不见。其次,所有证人十几名全都是和姚竞选人大代表的刘国升亲戚。
湖滨区人大副主任徐金芳证言:27日上午10时许,姚、陈到区人大上访。但大量证据证实,当日11时,姚还被高建良堵在村委办公室,陈平社在老年活动中心。难道姚二建有分身术?
3、根据刑法第256条 规定,破坏选举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 为。而姚二建只是依法向市区人大反映高建良等人的破坏选举行为,没有法定的破坏选举情节,也未持有选票,选票是陈平社携带着。
按照法无明文禁止不为罪的原则,姚二建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其到人大举报他人破坏选举的行为还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真正破坏选举的是高建良极其家人。
4、有确凿证据证明,选举失败是由高建良及其家人踏坏票箱,殴打候选人姚二 建,锁住选取大门致使选民无法进入早成的后果,湖滨区公检法确把这一罪名强加在姚二建的头上,而且,此事在事过七个月之后,会兴街道办干部和刘国升等人秘 密组织刘的亲属到会兴街道派出所举报姚二建破坏选举,是人不难看出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报复陷害。
2010年6月25日,姚二建已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法院撤销三门峡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其无罪。姚二建同时要求依法追究制造冤案和报复陷害的法律责任;依法查处上村贿选村长事件,重新补选。特别是请求河南省纪检检察机关追查粮食储备库2000多万土地征地款的下落,严惩贪污、挪用征地款的贪官污吏,为三组村民挽回经济损失。
究竟谁在破坏人大代表选举?
2007年2月27日, 湖滨区开展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上村选区公布了两名人大代表候选人,一个是姚二建,一个是村委主任刘国升。这天说农历正月初十,一个寒意料峭的早晨,三 组组长姚二建一大早就来到村办公室,他作为村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和这次人大代表候选人,自然积极性颇高。当时,以组为单位划分四个选区。姚的三组安排在村老 年俱乐部大院选举。姚领着本组的陈平社等四人到村委办公室王铁军处领了400来张选票,准备回去选举。村里确定选举的时间是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12点选举结束。在姚二建就要离开村委会前往三组选举时,本组村民高建良闯进村委会,把3个 选票箱当众在院中踩烂,又把姚二建揪住进行殴打,把姚的衣服都撕烂了。高称:姚二建剥夺了他兄弟媳妇的选举权。实际上是搞选民登记时,姚派人多次去高兄弟 媳妇家登记,但都没有找到人。姚想,选民经过张榜公布,没有漏登,即使漏登了,他现在来找也不晚,何至于大吵大闹,大打出手,踩坏票箱,这不是在破坏选举 吗?高建良肯定是在找碴子,不想让他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