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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8月实施 执法出错将被问责

2010-07-30 09:35:11 作者:林凡建 来源:南国早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将于8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给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上了一道“紧箍咒”,对今后由谁来监督、如何监督,监督后如何问责、老百姓遇到不当执法时怎么维护自己权益等进行了规定。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曾经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议,其原因正是由于缺乏监督的环节。7月29日,自治区法制办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将于8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给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上了一道“紧箍咒”,对今后由谁来监督、如何监督,监督后如何问责、老百姓遇到不当执法时怎么维护自己权益等进行了规定。

行政执法不文明可被当场制止 

       据介绍,《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度化的轨道。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行政执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其中,“行政执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首次纳入行政监督的范围。

那么,如何监督行政执法者的行为?为提高监督实效,《办法》规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当场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不文明的,向行政执法人员出示督察证后有权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告情况。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询问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调查笔录;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以拍照、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等措施。

行政执法人员无证不得执法

今后,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据介绍,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法行为,有必要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

对此,《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出错将被问责

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监督后如何问责?《办法》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可以区别情况制发《行政执法督察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行政执法工作”、“吊销执法证件”、“确认违法”等处理。同时,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如果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情节,建议将负有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建议有关部门取消该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当年评优评先或者提职晋级资格;建议有关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执法不当群众可举报

老百姓遇到不当执法时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陈伟雄说,群众可通过举报投诉的合法途径来反映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启动执法监督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办法》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投诉、举报。同时,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公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等。

《办法》还规定,行政执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经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确认违法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国家赔偿。

陈伟雄告诉记者,将尽快建立健全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细化《办法》中规定的相关制度,特别是抓紧落实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不断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监督的同时也必须要被监督。”他还表示,不仅要对在监督中发现的执法违法行为作出严肃处理,特别是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执法违法典型案件要认真查处,同时也要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以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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