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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来安:一场“权”与“法”的特殊较量

2010-05-31 11:23:48 编辑:mayormag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土地被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低于评估价310多万的价格销售并过户给他人。过户、协助执行、查封时间同为2008年9月28日。 

  编者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土地被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低于评估价310多万的价格销售并过户给他人。过户、协助执行、 查封时间同为2008年9月28日。

  多份资料显示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涉嫌把实际办证时间提前至查封当日,混淆视听。

  律师指出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过户行为违反多部法律法规,个别工作人员可能涉嫌犯罪…。

  安徽来安:一场“权”与“法”的特殊较量

  记者接到新闻报料,反映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下文中标题简称国土局)违法反法律法规,置中院执行局法律文书和当事人反映而不 顾,擅自将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土地,以低于评估价310多万的价格私自过户给好地地板有限公司。导致滁州市第二建设安装工程公司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 计约210万人民币无法兑现。

  记者就此问题进行了调查…

  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法维权

  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来安神龙包装有限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尹恩超告诉记者,在2006年经投标承接了来安神龙包装有限公司建筑项 目工程。并在同年验收竣工交付使用。

  但来安神龙包装有限公司因前期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导致生产流动的资金的严重短缺等因素的影响,拖欠滁州市第二建设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和 农民工工资约210万元人民币。

  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多次催要,该公司始终没偿还欠款。并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8年9月27日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依法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08年9月28日,法院依法查封安神龙包装有限公 司房产的土地并将查封通知送达来安县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同日,来安县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协助执行回执上加盖了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公章承诺暂停办理该块土 地的相关手续。

  查封的土地房产被过户出售

  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该案件的档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档案复印件上加盖了调查资料专用章。

  记者从档案中看到,原土地使用权证显示该宗土的是划拨土地。2008年9月28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第二建设 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来安县神龙包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查 封来一新安字第19—A65房地产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人为安徽神龙包装有限公司的所有房地产。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20条规定,要求来安县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协助执行查封安徽神龙包装有限公 司,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买卖合同。查封期限两年…

  当天下午16:54,来安县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在的法院的回执中表示该宗房产已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还没有办过户手续,对未办理完 的批准手续暂停办理,等待政府协调后再议…

  然而,当事人来到法院申请执行时却被告知,该宗房产和地产已经过户,法院已经无法执行。

  当事人又来到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被证实该宗土地确实已经过户。

  协助查封和过户 国土局同步进行

  2008年9月27日,来安县政府关于“安徽神龙包装有限公司土地及地表物收储转让会议”召开,会议决定同意通过政府收储转让方式,将 安徽神龙包装有限公司的土地及地表整体收储转让给好地地板(来安)有限公司。

  2008年9月27日安徽神龙包装有限公司和好地地板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及地表物资产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安徽神龙包装有限公司将 位于来安县工业新区B区所拥有的全部房地产及相关附属权以68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好地地板有限公司。

  2008年9月28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来安县土地局发出协助通知手稿,指出滁州市第二建设安装工程公司诉讼安徽神龙包装有限公司 一案的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20条规定,请协助执行查封安徽神龙包装有限公司,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买卖 合同。查封期限两年。

  来安县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在当天下午的回执中提到该宗房产已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未办理完的批准手续暂停办理,等待政府协调后再 议…。

  2008年11月10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制作民事调解书,调查书显示滁州市第二建设安装工程公司和安徽神龙包装有限公司 被自愿按月利率9‰承担未付款部分的利息。原告在被告首批支付的25万元到位后既申请法院解除对来一新安字19—A65号下房产的查封。

  2008年9月10日,来安县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停产企业“安徽神龙包装有限公司”土地及地表物处理利用的情况汇报第六条为安徽神 龙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免去转户税费,特别强调“680万只够归还工行200万、信用社480万的贷款,再无能力支付79.11万元的转户费。如果不能给予优 惠政策,转让很难取得成功。”

  可笑的是,来安县土地局把该宗已查封的土地过户给了好地地板有限公司的手续上时间去却是2008年9月28日。

  奇怪的是,该宗土地的出让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表上,初审、复核和批准三栏时间都是2008年9月28日。初查签字孙正科、复核签字李炳 友,批准人栏却无人签字。

  更奇怪的是,申请表上除孙正科、李炳友这几个字外,剩下的字体惊人的像似,不论是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特征上还是形成竖点、横点、弧形 点、撇画点等行笔特征上,包括字体笔画的倾斜度上。也就是说很可能是出自一人之手。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宣传的谭主任告诉记者,如果土地局把法院查封的土地办理过户,土地局行为就明显违法…

  无任何程序和理由 降价310多万闪售

  “来安县工业新区和汊河新区运营困难企业土地及地表物处理利用协调会议纪要”要求依法处理,规范运作,土地收储价格按员工地价格计算, 也就是说按现行用地价格出让。

  2008年7月23日,滁州市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来安县土地储蓄中心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对安徽神龙包装有限公司拟 将资产处置的房屋构筑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安徽神龙包装有限公司委评资产在2008年6月30日所表现的公允价值是922.34万元,本次评估结果有效 期一年。

  当事人告诉记者,此评估报告不包括土地,加上安徽神龙包装有限公司土地成本价67.82万元,总资产是996万元。这个数字在来安县工 业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停产企业“安徽神龙包装有限公司”土地及地表物处理利用的情况汇报中得到证实。

  2008年9月27日,“土地及地表物资产转让协议书”显示,安徽神龙包装有限公司拥有的全部房地产及相关附属权以680万元的价格转 让该好地地板有限公司…

  土地局也以此办理过户手续,各项完税证明显示的交易额也是同一数字。

  来安县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停产企业“安徽神龙包装有限公司”土地及地表物处理利用的情况汇报第六条强调,安徽神龙包装有限公司土地 及地表物重置成本评估价为996万,在工行的压力下,神龙包装公司被迫以680万的低价转让给好地地板公司,实属亏损转让。且680万只够归还工行200 万、信用社480万的贷款,再无能力支付79.11万元的转户费。

  过户时间涉嫌弄虚作假

  记者从来安县土地资源局办证科负责人那时了解到,国有土地的过户理论上要提供:各种完税证明、交易证明、买方土地款支付证明等。

  来安县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开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NO:1267071契税单时间是2008年10月15日,计税金额为680万元…

  号码00002224的安徽省滁州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交易数额是680万。开票时间是2008年长10月10日,

  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表却是2008年9月28日…

  国土系统一位退休老干部指出,从完税证明(9月15日和10月10日)、2008年9月10日来安县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停产企业 “安徽神龙包装有限公司”土地及地表物处理利用的情况汇报第六条、2008年11月10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制作民事调解书这几分材料上看, 该土地的过户手续应该是在08年11月10日以后,至少是在2008年9月10日号以后。

  一访国土局:分管办证副局长称“这是政府协调的…”

  为了弄清事实真像,记者来到来安县土地资源局,局长不在。一位科室负责人在电脑上找到档案后,却表明不能给记者看,理由是必须有局长或 分管副局长的签字。

  记者按照他的指点来到分管的唐副局长的办公室,记者出示证件并说明来意后。

  唐副局长告诉记者,当事人和局长现在都在外出差,他不是当事人,对这件事不太清楚,发生这件事的时候,他出差在外…

  记者又问过户应该是在契税缴清之前还是之后?他回答应该是在之后。

  之后,唐副局长所有的话语都是答非所问?

  整个采访过程中,唐副局长说的最多的一句话是:“这是政府协调的…”

  二访国土局:局长称问题是客观存在的…

  第二天,记者再次来到来安县国土资源局,整个局里只有唐副局长一人在,记者再次问唐副局长能否把档案调出来看看或按排知情人介绍情况 时,唐副局长告诉记者,档案可以给记者看,但要等到领导协商以后…。

  记者来到分管规划、土地开发整理、用地、房产交易、土地房产评估李炳友副局长办公室。李副局长门开着却没有人,记者打通李副局长的电话 说明来意后,李副局长告诉记者,他现在正在外地开会,上午回不来。同时强调下午也回不来…

  记者打通来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储成荣的电话说明来意,请储局长了解情况的人接受一下采访。

  储局长却告诉记者,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事情是经政府协调的,这件事也不是一个部门就能解决的…

  业内人土:土地过户程序上有问题

  国土系统一位退休的老干部指出,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局或房地局设立的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无论什么形式 的房屋产权变更或限制都必须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或备案),因产权变更形式不同,所以国家要求缴纳的契税费也不同。再将产权变更资料和国家规定税费缴 纳后,一般20天会取得变更后现在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各种完税证明和土地款支付证明不完备的不能进行过户的。

  像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这样所有的手续一天内办完的在全国都少见…

  同时,这位老干部告诉告诉记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 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划拨的土地为国有,禁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进行转让。

  只有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用地才能划拨土地。

  这位老干部指出,来安县政府召开关于“安徽神龙包装有限公司土地及地表物收储转让会议”,会议决定同意通过政府收储转让方式。也说是说 该宗土地的过户其实是两个程序:收储和出让。理论上收储应该是按照收储的程序和规定,出让也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从资料上看,来安明显是违 反规定和程序的地方。 

  法学界:有关部门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律师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对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着明确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有相似的规定。作为人民政府,应当模范地遵守和执行法律。

  但遗憾的是,来安县政府不仅不能遵守法律,而且还公然挑战法律。

  同时,这位律师强调说在法院查封后,土地局仍进行过户行为,政府变卖被法院查封的土地房产,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对于房产购买者来 说同样也是伤害。

  更为关键的是,政府变卖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是对法律的严重蔑视,是对司法权威的公开挑战。

  记者撰写此文,旨地引起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的重视。

  事态的发展,记者将继续关注…(黄勇)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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